因疫情无法出游怎么办?旅游费用可以退吗?游客滞留食宿费用谁承担?最高法等三部门发文明确
【因疫情无法出游怎么办?旅游费用可以退吗?游客滞留食宿费用谁承担?最高法等三部门发文明确】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 ,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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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受疫情影响变更旅游合同 , 由此增加的费用谁承担?
《通知》规定 , 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 , 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 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 , 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 , 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 , 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 , 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
丨疫情期间确实无法出游 , 可以解除合同吗?
对此 , 《通知》要求“慎重解除旅游合同”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 。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 , 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 , 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 。 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
丨解除合同后 , 哪些费用应当退还?
《通知》指出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 , 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 。 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 ,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 , 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 , 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 。 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 , 不予支持 。 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 , 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 , 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
丨旅游时因疫情滞留 , 额外费用谁来承担?
《通知》规定 , 妥善处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 。 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 , 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因此支出的费用 , 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 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 ,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
丨当旅游遇上疫情 , 如何减少损失?
《通知》要求 , 妥善认定减损和通知义务 。 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均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 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 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 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 , 应承担相应责任 。
《通知》还强调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准绳 , 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造成的影响 , 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 , 平衡各方利益 , 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 积极、正面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 妥善化解纠纷 , 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 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
通知全文如下:
法〔20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 ,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 落实“六保”任务 , 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 切实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 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 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1.增强大局意识 。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 推动旅游业平稳健康发展 , 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 。 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 , 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的重要意义 , 增强责任意识 , 发挥好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 , 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 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 。
2.妥善化解纠纷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准绳 , 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造成的影响 , 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 , 平衡各方利益 , 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 积极、正面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 妥善化解纠纷 , 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 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
3.建立旅游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 ,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 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 , 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 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 , 及时组织调解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 , 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 。 当事人起诉的 , 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 , 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 委派或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 对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速裁快审 , 努力做到能调则调 , 当判则判 , 及时定分止争 。
4.畅通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对接渠道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 , 在兼顾法、理、情的基础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 。 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主动加强沟通协调 , 共享信息 , 相互支持配合 , 形成工作合力 。 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调解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 人民法院与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判纠纷化解思路 , 确保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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