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晚报|又见抛物!银川女大学生被5楼垃圾袋砸中致脑颅受损
6月10日中午,宁夏银川能源学院大三女孩小杨与室友回宿舍,刚走到宿舍楼下,就被一个从5楼扔下的黑色大垃圾袋砸中,小杨应声倒下后,动弹不得 。 一时间关于高空抛物伤人的话题在整个学校传开但让人奇怪的是直到采访人员赶往校方采访学校高层管理者却对此事一无所知 。
【银川晚报|又见抛物!银川女大学生被5楼垃圾袋砸中致脑颅受损】垃圾袋里装着毕业生不要的被子
如果没有这次受伤,小杨这个假期会和往年一样摘枸杞赚学费,而今年,她只能待在家干着急 。
而比起学费,父亲杨先生更担心的是,孩子在这次事故中,会不会留下后遗症 。
“那天中午我刚到家,女儿就发来视频,说她被宿舍楼保洁阿姨从5楼扔下的垃圾砸中头部 。 孩子疼得直哭,话也说不清 。 我让她的同学赶紧把她往医院送,自己也从家往过赶 。 ”接到电话,杨先生给儿子嘱咐了一句,便瞒着妻子,从贺兰县塔桥村赶往永宁县人民医院 。
“那个垃圾袋里装着毕业生走后不要的被子,被砸后我开始出现四肢发麻的症状,颈椎和头特别疼,还恶心 。 ”小杨说 。
小杨出示了多份不同医院的诊断证明,采访人员看到,小杨被确诊为颈椎轻度外突,脑颅闭合性受损,医生建议最好在家静养 。
然而,让小杨和父亲生气的是,从受伤到在家休养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除了住院治疗当天,她和家人见到了涉事的保洁工作人员、物业经理、小杨所在学院相关领导,以及他们带来3000元住院费用,自此便没了其他音信 。
“连一句对不起都没有说!”杨先生告诉采访人员,直到7月10日左右,女儿才接到学校老师电话,通知她去学校参加考试,以免挂科补考 。
小杨再次回到学校发现,涉事保洁人员依然在岗 。 “在宿舍楼见到那个阿姨,她看见我就跟不认识一样,似乎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过 。 ”小杨说 。
物业公司表示只赔2万
“为了给我检查、治病,家里已经花了不少钱,我今年也没法摘枸杞挣学费了,心里特别难受 。 ”小杨告诉采访人员,自己每年学费近2万元,大多数靠她在暑假摘枸杞挣钱凑齐,由于今年受伤误工,学费成了家里最大的问题,因此父亲杨先生只能和学校去商量后续赔偿的事宜,结果她所在学校的领导却说此事责任并不在校方 。
“学校说他们的物业全部外包了,垃圾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扔下来的,与他们无关 。 ”于是,杨先生又找到了学校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 。 “物业的态度是最多给我2万元 。 可我觉得,这已经不是钱的事了 。 ”杨先生认为,无论是学校还是物业公司,都不应该推脱此事 。
“我的孩子在学校上学,安全问题难道学校都保证不了吗?另外,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5楼往下扔垃圾,一点安全意识都没有,物业公司难道也没责任?”杨先生说,事情发展到现在,他不但希望学校或者物业公司赔偿,更希望他们能重视这件事 。
校方表示积极协调处理
说法
1.高空抛物什么情况下要担责
针对近年来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不幸事故频发,此类事件在广泛关注的同时,给民众的生活安宁带来了不良影响 。 今年,中国首部《民法典》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中就明文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民法典》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物品砸到人或者砸坏别人的财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就是该事件中,保洁人员自行从5楼扔出物品;另一种是高空坠物,就是在建筑物上不小心掉下去物品 。 “学校本身就是主要侵权人,在这一事件中,杨先生可以直接向学校主张自己的诉求、提出赔偿,再由学校出面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 ”银川某律师事务所庞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2.高空抛物,物业也有责任吗
《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法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小军说 。
随后,采访人员来到了银川能源学院,在找到该学校校方相关负责人时,他们竟然对此事毫不知情 。 直到向小杨所在学院相关领导核实后,该负责人才对此事有所了解 。
“安全无小事,校园安全更无小事 。 这件事虽然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但学校有监管责任 。 学校一定会依法依规处理此事,同时在赔偿等方面,学校会出面跟物业公司协商,一定让学生和家长都满意 。 ”该校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事,他们将会在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物业公司、学校领导、老师加强学习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3.找不到扔东西的人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扔东西的人 。 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的处理与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一致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
据何小军介绍,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相比,《民法典》有了重大改变 。 其中,首先明确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其次,明确了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给予补偿,而非连带责任 。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该条款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了救济途径,更显公平 。
相关实验表明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高空坠落后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无论在哪里都不应高空抛物 。
采访人员:王辉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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