宦官|内廷宦官如何侵蚀外朝法司职权?明代自创刑法之锦衣卫及镇抚司狱
作者:史遇春
内廷的宦官与外朝的法司(负责刑法机构之泛称)一同录囚 , 是从明英宗(朱祁镇)正统时期(公元1436年~公元1449年))开始的 。
所谓录囚 , 亦称虑囚 , 是中国古代由皇帝或相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 。至明、清时期 , 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 。
明英宗正统六年(公元1441年) , 朝廷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主持审理行在的疑案 , 并敕令宦官兴安一同参与 。
同年 , 朝廷委派巡抚、工部左侍郎周忱与刑科给事中郭瑾前往南京审理刑狱 , 同样敕令宦官一同前往 , 参与其事 。
这个时候 , 虽然朝廷还没有五年大审制度 , 但是 , 京师与南京的内廷宦官 , 已经可以参与三法司的刑狱审理了 。
这里 , 需要简单说一下五年大审与三法司 。
五年大审 , 简称为大审 , 为明代审判制度;因朝廷派官员审理 , 又以宽大为宗旨 , 体现恤刑之意 , 故名 。最初并无定制 , 明宪宗(朱见深)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 , 接受大学士商辂的建议 , 确定五年一行 , 派遣官员分行各地 , 进行案件审理 。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 , 又定 , 此制在京亦五年一行 。届期 , 京师由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堂官于大理寺审录;南京则由守备内臣会同法司举行;地方则遣刑部、大理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 。
所谓三法司 , 为官署合称 , 明、清两代 ,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官署皆主管法律事务 , 合称三法司;凡重大案件 , 均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勘 , 刑部定疑谳 , 都察院纠核 , 大理寺平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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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宗(朱祁钰)景泰六年(公元1455年) , 朝廷命令太监王诚会同三法司 , 一同审录京师的刑狱 。这一次 , 因为灾异 , 没有审理南京的刑狱 , 也是开创了先例 。
明宪宗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 , 朝廷命令司礼太监王高、司礼少监宋文毅分别参与京师和南京的会审 。同时 , 朝廷还派出恤刑使 , 前往各地 , 参与地方刑狱的审理 。
内官参与法司审理的制度 , 也就从此建立 。
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 , 朱见深命太监怀恩会同法司录囚 。其后 , 审录刑狱 , 必须在农历的丙岁、辛岁举行 。
明孝宗(朱祐樘)弘治九年(公元1496年) , 不再派内廷宦官参与外朝法司对案件的审理 。
到了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 , 因为给事中丘俊上疏 , 朱祐樘又派遣内官参与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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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大的录审 , 内廷宦官会捧着皇帝的敕令前往 , 张黄盖于大理寺 。其时 , 还要搭一个三尺高的法坛 , 内官中间就坐;三法司的朝官左右两边陪坐;御史、郎中以下的官员 , 只能捧着案牍 , 站在下面 , 唯唯诺诺 , 小心谨慎地听候吩咐 , 奔走效劳 。
三法司审查检阅已定的案子 , 案件量刑与原判有所出入、或者有所轻重 , 全都是按照内官的意思改易的 。过程中 , 一点不敢违逆内官的意旨 。
明宪宗成化时期 , 会审之中 , 有一个案件 , 是弟弟帮助兄长与人争斗 , 将人殴打致死 。
对于此案 , 太监黄赐想要按照最轻的处罚做减刑处理 , 但是 , 刑部尚书陆瑜等人坚持不能减刑 。
于是 , 黄赐说道:
“同居一室 , 其中有人与别人争斗 , 其他人还都会披着头发、戴上帽子前去解救 , 更何况是亲兄长与人争斗呢!”
陆瑜等人不敢辩驳发难 。
结果 , 就歪曲法律 , 进行了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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