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警微发布|《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系列解读之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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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解读了什么是新国标电动自行车 , 本期接着解读《条例》中如何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内容 。
【未注册登记前的通行】 新买的电动自行车 , 还没办理注册登记怎么通行 , 遇见警察蜀黍会不会被查?别紧张 , 看看《条例》第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 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

【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 】《条例》第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

时间要求: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 , 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 特别提示 , 要现场交验车辆哦~

学习要求: 车主本人可以通过南宁微交管微信小程序、现场预约点、自助机和行易通app进行预约学习 。

材料要求: 完成预约学习后去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 ,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居留证)的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 个人:中国公民 ——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属异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






外国人 ——需提供最短为半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者永久居留身份证 。


(样证)



2 单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 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异地身份证需提供南宁市的居住证原件)



第二 , 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第三 , 产品合格证 。



以上三项为申请注册登记提交的必要材料 , 缺一不可 。
行驶证和号牌发放: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 , 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 号牌和行驶证补办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补领或者换领车辆号牌、行驶证前 ,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


(左为号牌 , 右为行驶证)

【 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1、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2、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的;
3、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4、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 , 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的 。

【 车辆转移登记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 ,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 车辆变更登记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或者车架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逾期未办理的电动自行车 , 不得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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