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荒野史|明清奇案之“血亲复仇”案始末
在清代乾隆年间的山东省莱州府昌邑县 , 有个名叫龚大大的农民 , 从小失去父母 , 跟着叔叔度日 , 孤苦伶仃 , 十分可怜 。 好在叔叔对他很好 , 不但抚养他长大 , 还为他娶了媳妇 。 夫妻感情也很好 , 一起劳作 , 把家整理得井井有条 , 不但盖起了新房 , 而且还生了一个大胖小子 。 有子万事足 , 一家生活甜甜蜜蜜 , 可以说生活无忧 。 万万没有想到给孩子办周岁的时候 , 这种平静的生活被一件突如其来的事情打乱了 。
在给孩子过周岁的酒席上 , 亲朋好友都来庆贺 , 来庆贺的人各个兴高采烈 , 除了说些吉利话之外 , 便是猜拳行令 , 酒席办得十分热闹 。 在庆贺的人群中 , 龚大大看到把自己抚养成人的叔叔龚立民与往常不一样 , 一言不发地低头喝闷酒 。 跟叔叔一起生活20多年 , 龚大大从来没有看到叔叔喝酒 , 也没有看到他如此忧虑 , 心想自己是不是对叔叔有不周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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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大大4岁时跟随叔叔生活 , 叔叔为了抚养他 , 至今尚未婚娶 , 所以待他犹如亲子 。 而龚大大也心存感激 , 娶了媳妇以后 , 就和媳妇商定 , 要像待亲生父亲一样对待叔叔 。 如今孩子周岁 , 叔叔应该高兴才是 , 为什么那样忧虑地喝着闷酒 , 一定有什么缘故 。
酒席散了以后 , 龚大大把叔叔请到里屋 , 让刚刚咿呀学语的孩子叫爷爷 。 龚立民仅有这个侄子 , 这孩子便是他亲孙子 , 如何不爱?便把事先准备的银锁套在孩子的脖子上 , 以求孩子平安 。 没有想到龚立民一边给孩子套银锁 , 一边老泪纵横 , 看上去是心事重重 。 这是为什么呢?龚大大把孩子交给妻子 , 叫他们回避 , 便向叔叔询问原因 。
龚立民见四周无人 , 便说:“大大 , 你以为是我喝醉了?我没有醉 , 是高兴 , 龚家有后人了 , 血脉可以延续了 。 然而我们家的深仇大恨却还没有了结 , 我心里痛啊!我们家的仇何时才能够报呢?”
龚大大听到叔叔话里有话 , 便询问家里有什么仇?龚立民说:“大大 , 你可知道你母亲至今还健在?而且还和你杀父的仇人一起生活?”
20年来 , 龚大大一直以为父母早亡 , 并不知母亲还在世 , 父亲被人杀的事情 。 听完此话 , 很是吃惊 , 便满脸狐疑地看着叔叔说:“居然有这种事情?我母亲是谁?我父亲被谁杀害?为什么叔叔到现在才提起此事?”一连串为什么 , 叔叔似乎早有预料 , 便细细地将前后经过讲述出来 。
原来龚大大的父亲名叫龚泰兴 , 本来是老实巴交的农民 , 但妻子王氏却很貌美 , 按照古人描写 , 乃是:“无瑕堪比玉 , 有态欲羞花 。 只少宫妆粉 , 分明张丽华“ 。 说她有玉一般的温润清新性格 , 闭月羞花的容貌 , 如果略加化妆 , 就是一个张丽华 。 张丽华是南朝陈后主的贵妃 , 其美丽的特点就是头发长七尺 , 乌黑光亮 , 眉目如画 , 而且聪敏过人 。 这样的形容就是说王氏貌美而聪明伶俐 。 这样一个美女嫁到农家 , 也不会在家里供着 , 照样要下地干活 。 也活该有事 。 有一天 , 龚泰兴夫妇在田里干活 , 有个名叫杨世南的土豪经过 , 一眼便看上王氏 , 想不到在这穷乡僻壤 , 居然有这样貌美的尤物 , 便动了邪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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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南先是派人到龚家找龚泰兴商量 , 要他将王氏出让 , 卖给自己做妾 。 龚泰兴家境虽然不富有 , 但日子还过得去 , 如何肯将爱妻让给他人 , 便严词拒绝 。 杨世南一计不成 , 便生二计 。 昌邑县当时出现一件强盗抢劫案件 , 杨世南便罗织罪名 , 把龚泰兴牵连到案件之中 。 当时的县太爷还算是有点良心 , 认为龚泰兴为强盗的证据不足 , 但本地的土豪也不好惹 , 于是虚与委蛇将龚泰兴关进监狱 , 等案件破获再将之释放 , 也可以照顾土豪的脸面 。 既然县太爷不肯将龚泰兴定罪 , 杨世南的诬陷也难以得逞 , 不害死龚泰兴 , 貌美的王氏也难弄到手 。 于是杨世南又生出一条狠计 , 必欲置龚泰兴于死地 。 身为土豪 , 在县衙门上上下下都有关系 。 既然龚泰兴关进监狱 , 杨世南便通过关系找到狱卒 , 送上一些银钱 , 要狱卒好好“照顾”龚泰兴 , 不要留下什么把柄 , 更不能牵连自己 。 什么是“照顾”呢?在当时这是监狱中的隐语 , 也就是送“照顾”对象上西天 。 狱卒明白杨世南的意思 , 收下银钱 , 寻个机会 , 就把龚泰兴给毒死了 。 有人会问 , 狱卒在监狱把犯人毒死 , 就没有罪吗?当然有罪 , 因为当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 但规定过于笼统 , 监狱中在押人犯因饥寒、疾病、刑讯、凌虐等原因死亡 , 主管官吏、卒 , 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处罚不同 。 清代犯人正常死亡 , 称之为“瘐毙”和“监毙” 。 “瘐毙”是指囚徒因病而死;“监毙”则不仅仅是患病死亡 , 还包括自杀、刑讯伤口感染、饥寒等 。 犯人正常死亡 , 主管官、吏、卒的责任较小 。 非正常死亡有凌虐罪犯杀人灭口、超期羁押的淹禁等原因 , 主管官、吏、卒的责任较重 。 官官相护 , 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 , 官、吏、卒们会伪造证据 , 说成正常死亡 , 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大了 。 只要进了监狱 , 性命就掌握在狱卒之手 , 这在当时是公开的秘密 , 杨世南岂能不知 , 所以他敢于买通狱卒 , 将龚泰兴毒死 , 到时候以“瘐毙”上报 , 开个病死证明 , 便可以交差了 。
龚泰兴死了 , 杨世南没什么顾忌了 , 便将王氏强行抢去 , 扔给龚大大叔叔10两银子 , 就算是买了 。 龚大大叔叔哪里敢与土豪争论 , 只好含泪忍辱 , 自己抚养侄子 。 此时见侄子已经长大 , 又有了后人 , 如今已经是周岁 , 在欣喜之中 , 想起冤枉的哥哥 , 才将此事讲出 。
讲完事情经过 , 龚立民把杨世南给的10两银子交给龚大大 , 然后说你父亲的性命 , 你母亲的受辱 , 就是这10两银子 。 不是你叔叔没有本事 , 我是怕你无人抚养 , 也怕我们龚家从此绝后 , 所以才隐忍至今 。 现在你有了儿子 , 龚家有后了 , 我也没有什么可顾忌的了 。 你们好好生活 , 过几天我就找杨世南去搏命 , 报我龚家的血仇 。 ”这是龚立民借着酒胆说出来的话 , 也没有指望龚大大为父亲报仇 。
说者无心 , 听者有意 。 龚大大记住此事 , 过几天在叔叔清醒的时候 , 问起母亲的情况 。 在龚大大看来 , 只要母亲还在世 , 就不应该不想孩子 , 为什么20多年 , 母亲从来没有回来看他呢?叔叔告诉他 , 王氏被抢的时候才21岁 , 也不是不思念丈夫和孩子 , 但抵挡不住土豪杨世南的强横 , 被抢走之后 , 也曾经寻死觅活地想回龚家 。 一是杨家看得很紧 , 难以脱身 , 二是不久就怀孕了 , 毕竟有小生命在身 , 所以便停止哭闹 。 杨世南虽然是无恶不作的土豪 , 但对女人却知疼知爱 , 尤其是对王氏 , 更是宠爱有加 , 就这样王氏接连生了几个孩子 。 都是骨肉 , 顾此必然失彼 , 为了照看几个后生的孩子 , 王氏也就死心塌地跟随杨世南 , 也不知道20年以后 , 龚大大已经娶妻生子 , 虽然说不能够完全忘怀自己的儿子 ,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膝下的孩子 , 也就淡忘了旧日的情爱 。
事情都快过去20年了 , 杨世南以为不会有什么事儿 , 依旧在昌邑县横行无忌 。 孰不知此时的仇人之子长大成人 , 已经得知真相 , 不但有杀父之仇 , 还有夺母之恨 , 正在寻机报仇 。 一天龚大大在一个无人的小巷截住杨世南 , 突然从腰间抽出斧头 , 直劈杨世南的脑袋 , 登时脑浆四溅 , 倒地死亡 。 按照《大清律例》规定 , 看见有人要杀人而不去阻拦 , 要受到杖一百的刑罚 。 大白天杀人 , 看见的人都有责任 , 所以见到龚大大杀人的人们 , 都怕他逃跑 , 便纷纷前来阻拦 。 龚大大笑着说:“岂有大白天杀人而怕死的!便让众人将自己绑了 , 来到县衙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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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并不复杂 , 县太爷便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 , 依照“擅杀人”定罪 。 如果按照“擅杀人” , 就是斩立决 , 但条例规定 , 为父母报仇可以减等 , 因此县太爷拟罪为绞监候 , 上报到省里 。 按察使乃进士出身 , 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 , 动辄援引经书 , 号为“循吏” , 在复核案件时 , 便感慨地说道:“至性人也 。 何不幸而遇此?”认为龚大大报仇符合儒家的孝道 , 便把案件批给莱州知府张船山重新审理 。
翰林院出身的张船山 , 儒家思想更为浓厚 , 在理解到按察使的意图以后 , 便开始翻阅相关法律规定 , 想为龚大大开脱责任 。 经过翻阅律例 , 发现县太爷所拟绞监候是有充分依据的 , 但也不是无懈可击 。
张船山认为龚大大杀死杨世南与寻常报父母之仇者 , 微有不同 。
杨世南是土豪 , 龚大大是小民 , 两者优劣明显 , 如果龚大大进行诉讼 , 打赢官司的几率很小 , 更何况要是进行诉讼 , 杨世南必然有所防备 。 有看家护院保护 , 龚大大想复仇也很难下手 。 张船山认为龚大大不告官府 , 自行了断 , 有不得已的选择 , 并不是故意蔑视王法 , 破坏朝廷宪章 , 即便有擅行复仇的行为 , 也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 。 但理解归理解 , 这并不能代替法律 , 那么张船山用什么理由、引用什么法律为龚大大开脱呢?
龚大大一农民耳 , 口未尝读圣贤之书 , 耳未尝闻圣贤之教 , 乃纯动以忍性 , 虚二十年而手刃父仇 , 从容投案 , 不屈不挠 , 是其孝性天成 , 当非凶悍残酷 。 吾朝以仁孝治国 , 凡遇仁人孝子 , 无不曲法施恩 , 以旌于国 , 以示于朝 。
张船山抓住“仁孝”二字 , 认为龚大大虽然是个农民 , 但身上的“仁孝”具备 , 从容投案是其“仁” , 手刃父仇是其“孝” , 这种仁人孝子是王朝所倡导的 。 为此 , 张船山翻阅历年成案 , 终于找到3个成案为依据 。 那么 , 什么是成案呢?成案 , 就是已成之案 , 是根据律例而加减比附形成的案件判决 , 可以援引比附加减定拟 。 张船山远找顺治十二年(1655) , 陕西孝子为母报仇而被减刑为杖一百、流三千里;中找乾隆二十年(1756)浙江孝子为母报仇引顺治十二年(1655)成案减刑;近找去年江苏、山西两起为父报仇 , 也减刑为杖流为依据 , 认为龚大大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 , 应该具备减等的条件 , 所以判决龚大大“免于一死 , 杖一百、流三千里” 。
【大荒野史|明清奇案之“血亲复仇”案始末】对龚大大进行了判决 , 那么被抢劫的母亲如何处置呢?对此 , 张船山决定顺人情 , 是随现在的杨氏子女生活还是愿随前子 , 由王氏自己选择 。
寻本溯源 , 当初帮同杨世南害死龚泰兴的责任人 , 总不能不法办 , 可是狱卒早已经病故 , 又没有家室 , 按照法律也只能够免于追究 。 20年前的周知县还在 , 就应该追究其责任了 , 于是张船山判决将周知县革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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