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私自篡改酒店支付宝收款号为本人账号以窃取营业款 法院:构成盗窃罪
:原题为_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私自篡改酒店支付宝收款号为本人账号以窃取营业款 法院:构成盗窃罪。
明明消费者支付的钱款已经到账 , 核账时却发现3万元酒店营业款不翼而飞 , 而原本绑定的酒店支付宝收款账号竟被人篡改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偷换收款账号盗取财物的案件 , 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案情回放】
王某原是一家酒店的店长 , 2019年7月 , 因旷工五天被酒店发现并辞退 。 此后 , 就劳动报酬等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 王某始终觉得老东家没有给予自己公正的对待 , 一直心怀不满 。 于是 , 王某先后于同年11月1日、4日 , 登录酒店预订网站后台 , 私自将老东家的支付宝收款账号篡改为本人的支付宝账号 , 并改变提现方式 , 窃取了原本应由酒店收取的营业款共计3万元 , 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帐 。
2019年12月11日 , 酒店进行财务核查时发现营业款被盗 , 于是报警 。 当月17日 , 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案发后 , 王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酒店退赔了3万元 。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司钱财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且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赃款 , 确有悔罪表现 , 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偷换收款账号的行为 , 属于盗窃还是诈骗?诈骗罪的关键在于 , 受害人因受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对方 。 显然 , 在偷换商家收款账户获取财物的案件中 , 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 , 都没有自愿行为 , 对于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也完全不知情 , 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 , 即受骗人自愿处分的意识和行为 , 故不构成诈骗罪 。 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 , 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 , 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 , 至少在顾客点击支付的那一瞬间 , 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 , 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务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 , 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 应当成立盗窃罪 。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私自篡改酒店支付宝收款号为本人账号以窃取营业款 法院: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以宣告缓刑 ,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姜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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