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秦淮河大堤却被挖空建高档餐厅?( 二 )


采访人员查阅资料发现 , 早在2014年 , 南京本地媒体就报道过江宁城建集团无相关审批手续建房并出租经营的情况 。 而江宁城建集团承诺将“责令施工队暂停施工 , 等相关手续完善以后再重新开工” , 但实际没有认真整改 。
水利部派人核实 , 当地纪委监委介入调查7月25日 ,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相关报道做出批示 , 要求相关司局迅速组织查明情况 ,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及时回应媒体和社会关注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与河湖管理司进行联系 , 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 河湖管理司立即派人赶赴南京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后 , 江宁区委、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核实媒体反映情况;责成江宁城建集团依照相关法规和防汛安全工作要求 , 立即着手进行商户协商清退和相关建筑拆除 , 并组织专家论证 , 制定整改方案 。
7月26日下午 , 江宁区政府发布情况通报称 , 江宁区委、区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 , 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 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按照防汛安全工作要求 , 对相关违规建筑实施拆除 。
同时 , 江宁区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 对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 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
当天晚上 ,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工作人员从北京赶到杨家圩现场 , 开始对涉事建筑是否使大堤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核查 。 该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经过初步判断 , 现场5处房屋涉及占压秦淮河堤防 , 但仍需查阅相关资料、图纸 , 进一步勘测后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
当天深夜 , 现场下着雨 , 施工人员正在连夜拆除这些违建的门窗、装修设施、砖砌墙体等 。 为避免可能对秦淮河大堤造成沉降、位移等影响 , 建筑的混凝土框架暂时保留 , 待专业人员评估论证后再予以处置 。
河湖管理、堤防保护有法可依 , 也要有法必依在当前防汛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 , 舆论关注秦淮河大堤建餐厅一事 , 反映出公众对防洪减灾、堤防设施安全保障的重视和强烈需求 。
保护江河湖泊 , 守好防汛设施 , 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事关群众幸福生活 。 党中央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 , 部署推动河长制湖长制重大改革 。 2016年12月 , 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 该意见明确指出 , 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 , 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 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
事实上 , 我国还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河道、湖泊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规定 ,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倾倒垃圾、渣土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 在堤防和护堤地 , 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对于违反规定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地方法规方面 , 《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洪堤管理范围是:秦淮河东山大桥至三汊河段 , 以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河道管理线(蓝线)为界;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包括句容河和溧水河) , 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 。 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 , 不得从事建房等活动 。
河湖“四乱”必须清今年7月3日 , 分布在广西北海合浦县旺盛江水库的26座违法围截库区的鱼塘依法被强制拆除 , 清理土方量约2万立方米 , 恢复水库面积153万亩 。 这是当地正在全面开展的第二轮旺盛江水系“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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