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抗疫护士昏迷多天未被认定工伤 专业人士这样说

告别机械 , 让工伤认定“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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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 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 , 未被认定工伤 , 引发热议 。 据了解 , 疫情防控中 , 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务人员不止她一人 。 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 。 对此 , 专业人士认为 , 应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 , 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 , 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
昏迷100多天后 , 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未被认定工伤 。
3月7日 , 沈蓓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 , 一直未能苏醒 。 对其工伤申请 , 武汉市人社局称 , 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无法认定工伤 。
事实上 , 在疫情防控中 , 沈蓓的遭遇并非孤例 。 今年3月 , 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抗疫期间在家猝死 , 其从未被认定工伤到最终认定工伤的过程 , 也曾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 。
不予认定工伤
2月13日凌晨 , 刘文雄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 , 经急救无效不幸离世 , 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
事实上 , 仙桃市卫健委于1月22日发布通知 , 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战时值班备勤机制 , 全体人员取消春节休假 , 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 ,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
【工人日报|抗疫护士昏迷多天未被认定工伤 专业人士这样说】三伏潭镇卫生院认为 , 刘文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死亡 , 不应机械地认定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 。 他的病发死亡系超时间超负荷在岗工作导致 , 应认定为工伤 。
而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
仙桃市人社局提出 , 刘文雄生前一段时间以来 , 并未承担一线防疫值班任务 , 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上下班规律 , 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 , 地点是在家中 , 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 , 心肌梗塞亦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 因此 , 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虽然刘文雄作为医护人员 , 是疫情下的最美逆行者 , 其不幸病逝亦令人痛心惋惜 。 但作为行政机关 , 依法行政是职责所系 , 因其病亡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 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仙桃市人社局认为 。
2月27日 , 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政府申请复议 。
“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随着行政复议 , 刘文雄生前的抗疫工作量也浮出水面:1月24日 , 三伏潭镇卫生院成立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 , 刘文雄担任副组长 , 除本职工作外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 。 1月12日至2月12日 , 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 。 防疫期间 , 医院还对外公布刘文雄电话号码 , 他曾在休息时间接受病人问诊 。
值得注意的是 , 仙桃市还认定了刘文雄带病上班的事实 , 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 , 他参与了防疫工作 , 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 , 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 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
“刘文雄的工伤认定 , 不应机械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仙桃市政府撤销了此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并责令重作决定 。 3月7日 , 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 , 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杨思斌教授认为 , 此次围绕抗疫医护人员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工伤认定的标准 。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确定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体系 , 即典型性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为工伤 。
刘文雄在家猝死 , 不能适用典型性工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条款 。 但是 , 杨思斌认为 , 不能狭隘地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 而是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 , 医生的工作时间延长且和休息时间不再有明确的界限 , 工作岗位拓展了 , 处于在家待命备勤状态下的“家”成了工作场所的延伸 , “待命和电话接诊”就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 。
因此 , 他认为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 , 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
建议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认定条款
针对引发沈蓓家属质疑的“48小时工伤”条款 , 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 。 杨思斌告诉采访人员 , “自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 , 就一直是工伤认定的争议条款 。 ”
当职工突发疾病 , 家属救人心切 , 48小时后才放弃抢救 , 于是就不能认定工伤 。 在杨思斌看来 , 这无疑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 。 另外 ,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 , 死亡标准的确认、抢救的方式等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 。
目前 , 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死亡界定为工伤 。 杨思斌说 , 《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48小时工伤”条款 , 这实际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 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
但在实践中 , 也出现了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的困境 。 杨思斌认为 , “48小时工伤”条款需要完善 , 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的兜底性条款 。
疫情发生后不久 , 国家就明确提出 ,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 。 在杨思斌看来 , 这项规定强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原因 , 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求降低 , 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 体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视同工伤 。 其实 , 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度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 。
典型性工伤认定强调“三工”要素 , 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 且都做了严格要求 。 但是 , 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的进步 , 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 杨思斌认为 , 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的理解不应机械化 , 不能固守其狭隘的文字含义 , 而是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 , 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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