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疏于保护 女儿被辱撤销母亲监护权

女儿|疏于保护 女儿被辱撤销母亲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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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网讯(全媒体采访人员孙艳芹通讯员陈长生张雪梅)母亲赵某对女儿小曼(化名)保护不力,继父钱某对未成年的小曼实施了强奸。7月23日,由张店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赵某监护权一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起诉人张店区民政局变更监护权请求。据悉,该案是淄博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
该案源于一起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被害人小曼(化名)父母6年前离婚,后来双方各自重组家庭,小曼归母亲赵某监护抚养。去年5月,继父钱某利用小曼母亲回娘家、监护不到位的机会,对未成年继女实施了强奸。张店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五年。
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张店区检察院通过深入调查走访了解到,小曼母亲监护不力是导致性侵的重要原因之一;小曼母亲再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孩子,被告人入狱服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小曼母亲因为两个年幼的孩子,没有和被告人钱某分手的打算。被告人钱某父母在被告人判刑入狱后对小曼和其母亲冷眼相加,家庭矛盾激化,现有家庭环境已经不利于小曼今后的生活成长。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该院形成了《关于被害人小曼监护权调查评估报告》,在征求了小曼和其亲生父亲以及妻子的意见后,向张店区民政局发出了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和积极开展救助和帮扶的检察建议。同时张店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赵某对其女儿的监护权,变更亲生父亲为小曼监护人。
在庭审结束后,检察官还专门对小曼母亲赵某进行了亲职教育,指出其监护人资格虽然撤销,但其抚养女儿的义务并不会因此免除,其应当继续负担女儿一定的抚养费用直至其成年。当然,作为亲生母亲,其也有定期探望女儿、关心女儿成长的权利和义务。
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被害人小曼目前面临的实际经济困难,办案检察官积极联系本院控申部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机制,申请司法救助金两万元发放到未成年被害人小曼手中。
面对被害人的痛苦与敏感,张店区检察院在办案中采取“一站式”询问方式,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还专门聘请了心理老师进行心理辅导。办案检察官多次加强与被害人亲人沟通,了解被害人事发后的身心状况,并将了解到的具体情况会同心理老师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方案,助力被害人早日走出心理阴霾,开始正常的人生。
“张店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采取刑事、民事多措并举的方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出庭支持起诉的该院副检察长石秀丽说。(本文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关信息进行了处理)
检察官说法:
【 女儿|疏于保护 女儿被辱撤销母亲监护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情况下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
《意见》第35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责任编辑 夏侯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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