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住宿费、补课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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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住宿费、补课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图源视觉中国
近日 ,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 原告在诉讼中提到的住宿费、补课费 ,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何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
2018年10月 , 吴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刘某(十一岁)撞倒在地 , 造成刘某受伤 。 事故发生后 , 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 花去医疗费四十多万元 , 住院二百多天 , 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 需要休养三百多天 。 随后 , 刘某的父亲找到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 , 但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
2020年2月 , 刘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住宿费、补课费在内的损失共计八十万元 。 两被告在庭审中提出 , 补课费属于间接费用 , 对于补课费已经在其他的损失项目中赔偿了 , 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告赔偿项目里面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 原告住院期间没有其他的费用 , 对于住宿费不应当计算在内 。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 刘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 , 在受义务教育阶段因伤情住院(286天)及休养(180天)的时间较长 , 必然会导致学业上的耽误 。 刘某需要将落下的课程补起来 , 就必然会发生一定费用 , 故补课费属于合理且必然发生的费用 , 应当予以支持 。 对于住宿费 , 在刘某住院期间其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上显示 , 刘某属于家庭病房 , 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其没有产生床位费 , 因此该住宿费可以认为是为节省开支而产生的床位费 , 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 , 该费用的发生也是合理的 , 故此应当予以支持 。
一审法院判决后 ,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 ,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李发达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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