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管理|@医疗机构 医师 护士 电子证照来啦!

本文图片
《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背景情况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 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 201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 , 通过构建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 优化完善行政审批方式 , 实现对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从准入到退出全执业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 实践证明 , 这项改革工作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 使得政务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时效性、便捷性、规范性显著提高 , 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服务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
《指导意见》设定的改革目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2018年6月 , 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 , 在此基础上 , 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电子证照试点探索;第二步是到2020年 ,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 基本建立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与全程监管机制 , 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医疗资源信息开放共享的工作目标 。
【工作管理|@医疗机构 医师 护士 电子证照来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 , 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 , 2020年7月21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 ,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 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 , 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 , 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效力 。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 , 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 , 具有同等效力 。
(二)管理职责 。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
(三)申请维护 。 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 , 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 , 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 , 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 , 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
(四)时间安排 。 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 。 符合生成条件的 , 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 。 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 ,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 , 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
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 , 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 ,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 , 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 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 , 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 , 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 , 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 , 具有同等效力 。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
二、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 , 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 , 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 , 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 , 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
三、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 。 符合生成条件的 , 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 。 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 ,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 , 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工作 ,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 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 要加强政策措施解读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 要定期评估进展情况 , 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 。 需要技术支持的 , 请与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 电话:010-62197928(工作日 , 9:00-12:00 , 13:00-17:3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点击“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工作管理|@医疗机构 医师 护士 电子证照来啦!】编辑:杨明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