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散户亏钱后状告上市公司和券商,获赔268万元!

最近 ,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 , 有股民起诉昆明机床(已退市)及中德证券(中介机构)等虚假陈述致使自己投资亏损 。 经过一审、二审 , 法院认为 , 昆明机床及中德证券等的虚假陈述是导致股民投资亏损的原因之一 , 应进行赔偿 , 需向该股民赔偿损失268万元 。
罕见!散户亏钱后状告上市公司和券商,获赔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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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股权转让没有了
简单回溯 , 2015年11月9日 , 昆明机床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沈机公司)与西藏紫光公司正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两天后 , 昆明机床披露了《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 。 公告称 , 大股东沈机公司已与西藏紫光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 沈机公司拟向西藏紫光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的股份 , 涉及1.33亿股流通A股 , 转让价格为6.78元/股 , 总价约为9.03亿元 。
随后 , 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等均通过昆明机床发布了权益变动报告 。 在权益变动报告中 , 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 , 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 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但在2016年2月5日 , 昆明机床突然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 称上述股权转让“(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 , 依照协议所列的生效条件不能全部获得满足的 , 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该条款 , 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1月9日 , 而到期日为2016年2月8日 , 因此该协议将自动解除 。 基于以上情况 , 目前股权转让双方正在协商是否延期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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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散户亏钱后状告上市公司和券商,获赔268万元!】龙头券商股仍处在戴维斯双击中
近日 , 非上市券商的五矿证券、国都证券披露了母公司2020年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 前者实现净利润2.12亿元 , 同比下滑4.42% , 后者实现净利润3.77亿元 , 同比增长4.94% 。 据了解 , 五矿证券净利润下滑主要是人员规模增加所致 。
研究机构表示 , 当前的市场环境 , 券商高贝塔属性尽现 。 一些中小券商经过一轮的暴涨 , 估值优势并不明显 , 但由于资金+政策+业绩共振 , 使得龙头券商股仍处在戴维斯双击中 。
数据显示 , 2020年6月30日 , 券商板块市盈率为27.5倍 , 市净率为1.52倍 。 但对比历史 , 上一轮2014年至2015年的牛市中 , 券商股涨势凌厉 , 2014年11月20日 , 券商板块市盈率为27.2倍 , 市净率为2.15倍 , 2015年1月7日券商板块市盈率为55.9倍 , 市净率为4.39倍 , 上涨104% , 期间证券板块龙头中信证券PB从1.73上涨到4.29倍 。 如果未来券商板块市净率能达到2015年1月7日估值水平 , 则估值还有116%的提升空间 。
而在此前的系列公告中 , 均未提及“协议”还有3个月后未满足条件则自动解除的条款 。
法院认为 , 此前昆明机床的公告遗漏了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 , 这些信息的遗漏足以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 。 沈机公司、西藏紫光公司、中德证券的信息披露也遗漏了上述条款 , 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对昆明机床公告内容的确认 。 上述行为存在虚假陈述情形 。
股民冲着股权变化买股票
最后割肉
法院认定 ,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1月11日 , 揭露日为2016年2月5日 , 基准日为2016年2月23日 , 基准股价为12.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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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原告 , 截至虚假陈述实施日 , 股民徐某持有昆明机床55万股 。 徐某的账户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又买入昆明机床171万股 , 买入总金额2453万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 , 卖出昆明机床121万股;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 , 卖出昆明机床79万股 , 卖出总金额100万元;自2016年2月23日之后卖出昆明机床8.94万股;自2016年2月23日之后仍持有可索赔的昆明机床股份16.87万股 。
徐某的另一账户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买入昆明机床87万股 , 买入总金额1388万元 , 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卖出昆明机床27万股;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卖出昆明机床45.85万股 , 卖出总金额575万元;自2016年2月23日之后仍持有可索赔的昆明机床股份14.8万股 。
徐某称 , 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1月11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2月5日)以前买入昆山机床 , 并于2016年2月5日以后仍持有或卖出 , 造成了损失 , 请求赔偿损失399万元 。
法院判昆明机床等赔偿股民七成亏损
经法院核算 , 徐某的两个账户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为383万元 。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徐某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徐某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 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 , 符合相关规定情形 , 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但在本案中 , 相关时间区间又与2016年初股市“熔断”重合 , 原告的部分投资损失符合“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法律规定 , 该部分损失不应由昆明机床、沈机公司、中德证券等承担 。 法院判定 , 系统风险所导致的亏损占30% , 由股民自己承担 。 而昆明机床、中德证券等需向股民徐某赔偿的金额为实际亏损383万元的70% , 即2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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