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崩溃!福建男子“借名买房”,并把房产登记在朋友名下,结果悲剧了
借朋友名义买房
结果朋友遇到债务纠纷
房产被封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的鲁先生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该房产
近日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在官方公众号通报了这起案件的详情
本文插图
图:视觉中国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 , 鲁某有意向在泉港买房投资 , 但苦于无法付清全款 , 且因外地户籍等原因 , 导致在办理购房贷款时遇到不便 , 于是鲁某萌生了“借名买房”的想法:决定借用庄某的名义购买房产 。 双方协商约定 , 由庄某代鲁某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 , 并办理购房手续 , 但购房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款均由鲁某支付 。
【潇湘晨报|崩溃!福建男子“借名买房”,并把房产登记在朋友名下,结果悲剧了】为此 , 二人还出具了一份声明书 , 声明庄某购买的上述房产系受鲁某委托 , 房产的权益及风险均由鲁某享有和承担;同时 , 二人还一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 , 委托由鲁某办理房产的解除抵押、办证等事宜 。
2013年1月 , 开发商向鲁某交付了上述房产 , 并于2016年9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该房产登记在庄某的名下 。
2016年11月 , 庄某因债务纠纷导致上述房产被泉港法院执行查封 。 鲁某得知后 , 于2018年6月向泉港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要求解除查封并停止执行该房产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 虽然鲁某与庄某之间的“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 但因鲁某故意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庄某名下 , 其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的行为显然存在过错 , 且该房产用途并非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 , 因此鲁某对上述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 遂依法判决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 。
后鲁某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借名买房协议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鲁某仅享有债权而非物权 , 其主张排除房产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遂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盾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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