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强奸罪后仅“留校察看”?刚刚,浙江大学回应

每经编辑 李净翰    
近日 , “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 。 网传浙江大学2016级的一名学生努某某因强奸罪 ,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 。
学生犯强奸罪后仅“留校察看”?刚刚,浙江大学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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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图片来源:摄图网 , 图文无关)
“考试作弊都得开除了 , 这是不是太轻了?”对于浙江大学的这个处理结果 , 不少网友表示强烈不满 。
据上游新闻 , 7月21日 , 因努某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 , 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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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图片显示 , 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仍在朋友圈发布出游动态 , 被网友认为毫无悔意(网络图片)
7月21日下午5时 , 浙江大学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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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犯强奸罪后仅“留校察看”?刚刚,浙江大学回应】浙大回应:立即启动后续调查
21日下午 , 浙江大学发文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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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我校学生努XX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事件引发网络关注 。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4月17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随后 , 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 6月8日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 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 , 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
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 , 学校高度重视 , 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 学校以育人为本 , 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 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 , 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绝不姑息 。 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支持 。
浙江大学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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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还能“留校察看”?
据齐鲁晚报 , 20日晚 , 一条“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话题迅速登上各大网络平台的热搜榜 。 热搜缘于浙江大学7月17日的一份公开文件 。
该文件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 文件显示 , 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 , 今年4月17日 , 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6个月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 期限12个月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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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网上流传的一份相关截图显示:学院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 , 考虑到努某某是初犯 , 且已强烈悔改 , 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 , 学院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
该文件在网络上流出后 , 引发不少网友的质疑和不满 , 称浙江大学的这条处理规定很“迷惑” 。
网友“寒惜精灵ing”称:这是什么情况 , 强奸罪现在犯罪成本这么低吗?浙江大学迷之操作实在让人费解 。
一名浙江大学的校友也在相关社交平台上表示:被这位学生和决策领导的行径三观震碎了 。
律师:学校有权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开除学生与否
据封面新闻 , 陕西恒达律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 , 缓刑虽不是实刑 , 但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 系刑事犯罪刑罚的一种 。 如高校学生犯罪 ,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触犯国家法律 , 构成刑事犯罪的” 。
赵良善表示 , 该法规定 , 学生构成刑事犯罪的 , 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 , 注意这里法律术语是“可以” ,而非“应该” 。 “‘应该’在法律上属于设定的硬性义务 , 而‘可以’在法律上是一种选择或不选择的权利 。 换言之 , 法律赋予了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利 , 但并非强制性 , 学校也有权不开除学生 , 故学校有权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开除学生与否 。 因此 , 此事件中 , 浙大可以开除涉案学生、也可以不开除涉案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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