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森林公安破获两起禁渔期在保护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鱼案
为扎实推进“护生态、保平安”“昆仑2020”等专项行动,使行动取得重大战果,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以省森林公安局张慧华政委开展调研时的工作指示为重要依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并于近日成功破获两起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的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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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中旬,辉南森林公安分局金川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后河林场管护站查看监控视频时发现,一位驾驶摩托车的村民(后证实为臧某)有非法捕捞渔产品嫌疑。民警通过不间断的观看监控视频以及实地勘查,逐步掌握该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并根据研判分析,判断该犯罪嫌疑人会在近日再次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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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6时许,民警根据研判信息在辖区蹲守时,分别成功查获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臧某、李某。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地笼子53个,摩托车2台,导氧泵2台,水衩2套,水桶2个等。
经查,柳河县凉水镇五里堡村农民臧某驾驶骑摩托车到后河漂流大坝(松花江第二支流),非法捕捞渔获物花泥鳅35斤,共计3780条;柳根鱼12斤,共计1500条。柳河县凉水镇五里堡村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穿着水衩,擅自到井家甸子河(保护区)下地笼,非法捕捞渔获物花泥鳅7斤,共910条;柳根鱼5斤,共625条。其中臧某于2018年5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先后30余次在后河林场附近下倒心(小网)捕鱼。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臧某、李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下一步,辉南分局将联合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辉南县渔政大队,召开非法捕捞水产品法律联席会议,使此类案件在今后的处理当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采访人员 曹逸群
【 捕鱼|森林公安破获两起禁渔期在保护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捕鱼案】编辑: 张杰蔷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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