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 夫债|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案情回顾】
日常生活中,丈夫欠债,妻子偿还,是常有的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李某的丈夫在外欠了84万元,当李某和丈夫一同成为被告时,李某直喊冤:“他借钱我根本不知情,现在债权人要求我还款,我该怎么办?”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张某分6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84万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对借款数额、利息等进行约定。期间,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张某对原告所述的借款数额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李某认为自己对借款不知情,该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2017年5月9日,二被告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所以不应当与被告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当庭不能提供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故其要求被告李某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认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当庭不能提供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且最后一笔借款发生时,二被告也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霞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认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法定条件,不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后出具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全国法院大量存在。要想确保你所借款项由夫妻共同偿还,可在借款时通过行使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承担判决的不利结果,如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借款时让其配偶确认借款事实、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出具由借款人代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等,如果债权人未提供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其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简介
刘炳,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15年,审理民事案件1200余起,执行案件1000余起,具有丰富的民事审判和执行经验,多次荣获“十佳调解能手”“政法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
来源:安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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