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宜城一非法捕捞案宣判 承担刑责还要赔偿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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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杨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自费放流鱼类修复汉江生态。庭审结束后,宜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赴非法捕捞点附近水域,对被告人家属购买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鲢鱼、鲤鱼71千克,苗种43750尾。
2020年4月26日晚20时,杨某在禁渔期驾驶机动船,从汉江水域(禁渔区)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万洋段出船,采用电捕和白色粘网方式进行捕鱼,一直捕至宜城南营办事处南洲大闸处水域,捕获鲤鱼、鲢鱼、小白条等共计45斤。在捕鱼过程中,杨某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渔获物。
【 刑责|宜城一非法捕捞案宣判 承担刑责还要赔偿修复费】 此次公开庭审和现场增殖放流活动,是宜城加大对非法捕捞执法和惩罚力度的一个缩影,也是坚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护航汉江襄阳段水域“十年禁渔”的有力实践。下一步,宜城将针对汉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并邀请渔民旁听庭审,就地开庭宣判,引导广大渔民通过鲜活案例了解法律,加强自律,发挥以案释法、议案普法的作用,共同保护母亲河。
“在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水生态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我们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宜城市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庭负责人何伟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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