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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 , 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 。 这份决定显示 , 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 ,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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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党委学工部官方网站截图
7月21日上午 , 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 , 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 , 正在研究处理此事 , 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 。 该处分决定显示:努×× , 2016级学生 。 2020年4月17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 , 期限12个月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 , 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 ,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 , 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
此外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 ,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 ,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 , 根据情节 ,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 ,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 , 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 , 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 , 撒销原处分 , 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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