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 你怎么看?
_标题是:浙江大学给予强奸犯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
7月20日晚间 , 来自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网站的一份文件在社交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
该文件题为《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
文件显示 , 涉事学生努XX系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 , 今年4月17日 , 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为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6个月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经研究决定 , 给予该名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 期限12个月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
相关文件由学工部发出 , 即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 发布时间是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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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 , 此文件属实 。
而在社交网络上还流传着其它相关的截图称 , 努XX系学生干部 , 其所在学院考虑其系初犯 , 且有强烈的悔恨意识 , 来自民族贫困地区 , 且是今年的毕业生 , “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的角度出发 , 提前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
需要指出的是 , 后面的这些网传消息暂未得到证实 。
相关处分规定如下:《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 ,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 ,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 , 根据情节 ,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 ,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引争议 你怎么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 , 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 , 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 , 撤销原处分 , 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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