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昇兴股份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_本文原题为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昇兴股份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刘凤茹)7月20日晚间 , 昇兴股份(002752)发布公告称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经查明 , 2019年5月28日 , 昇兴股份披露收购太平洋制罐(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太平洋”)等2家公司的公告 , 同时披露控股股东昇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兴控股”)通过新设全资子公司太平洋制罐(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集团”)收购太平洋制罐(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太平洋”)等4家公司的公告 。
【相关|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昇兴股份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2019年7月19日 , 沈阳太平洋完成投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 2019年9月26日 , 昇兴股份收购漳州太平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公告 。 昇兴股份及控股股东开展上述收购事项前 , 漳州太平洋对沈阳太平洋存在其他应收款 ,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74亿元 。 上述收购完成后 , 漳州太平洋成为昇兴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 沈阳太平洋成为昇兴控股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 漳州太平洋对沈阳太平洋的其他应收款往来款实际构成昇兴股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昇兴股份未及时予以披露 , 直至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昇兴股份自查发现了上述因并购被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 并于2020年4月30日进行了披露 。 昇兴股份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 , 截至2020年5月27日沈阳太平洋已清偿上述全部欠款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
福建证监局认为 , 昇兴股份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 不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的规定 。 林永贤作为昇兴股份董事长兼昇兴控股实际控制人 , 林永保作为昇兴股份总经理 , 黄冀湘作为昇兴股份财务总监 , 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林永贤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 林永保、黄冀湘为上述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林永贤、林永保、黄冀湘采取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