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喜欢在二手平台淘货的你:小心误入“杀鱼盘”( 二 )


案件侦办|@喜欢在二手平台淘货的你:小心误入“杀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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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涉案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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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手机和非实名手机卡

经前期周密安排部署 , 2019年11月底 , 武进警方专案组抽调50余名精干警力 , 分批奔赴重庆、广东、湖南、江西、山东、广西、河南、河北等8个省份开展抓捕工作 , 成功抓获团伙成员23人 , 当场查获手机70余部、电脑20余台、电话卡300余张等作案工具 。
2019年12月2日 , 犯罪嫌疑人易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武进区检察院批捕 。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 , 该案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 且系电信网络诈骗 , 打款方式也异于其他电信诈骗案件 , 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武进区检察院针对此案迅速反应 , 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和定罪关键点 , 提前介入 , 引导办案民警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 , 特别是调取保存“钓鱼网站”后台数据信息 , 犯罪嫌疑人QQ、微信聊天记录 , 支付宝平台交易数据 , 电商网站购物卡订单信息等电子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 , 如电子数据办理封存手续、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制作笔录等;建议公安机关分析后台数据核查被害人具体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确定等方面继续补充侦查 , 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

从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1日 , 全案19名嫌疑人陆续被提请审查批捕 。 承办检察官严谨审查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 , 建立与犯罪事实的关联 , 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犯罪事实 。 通过剖析后台软件数据、QQ、微信聊天记录、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来验证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 , 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能与其他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 , 实现精准定罪定性 。 在证据证明和责任认定方面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 利用系统思维 , 综合认定全案 , 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明知”、主从犯区分、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方面的认定 , 最终核实被害人400余人 。
被害人“缺失”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普通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是点对点的打款方式 , 然而在“杀鱼盘”中 , 被害人的钱款并非直接打入被告人的账户中 , 而是购买了电商平台的电子购物卡或Q币充值卡 。 通过核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诈骗团伙上下线之间的聊天记录、被拉黑的被害人账号以及被告人的购物平台账号的订单等信息 , 承办检察官核实到400余名被害人 。 但由于被告人使用的各种社交软件账号和购物平台账号均为购买的“小号” , 并非实名 , 所以大量被害人信息仍无法准确核实 。 在被害人“缺失”的情况下 , 该案中被告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是否还能被认定为犯罪金额呢?
根据2016年12月20日出台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 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 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 , 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 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 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 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

据此 , 承办检察官认为 , 认定犯罪金额不能仅从查找被害人的角度 , 而是应该立足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大、跨地域性广的特点 , 其电子数据未知性大、隐匿性强且稳定性差 , 这些特性将导致电子数据容易灭失、被害人信息无法逐一收集等 ,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 , 无法查实所有被害人是网络诈骗案件的常态 。
同时 , 根据最高检2018年11月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 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账户 , 不能简单将账户内的款项全部推定为“犯罪数额” , 还要判断犯罪集团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 , “违法所得”有无其他可能性 。 综合审查现有证据后 , 承办检察官认为 , 被告人的账户确为诈骗所得、电商平台的账户订单确为他人付款购买 , 且通过全案证据排除了上下线其他经济往来 , 排除合理怀疑 , 再综合已查明的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 , 足以证实“违法来源”的排他性 , 因此 , 检察官将上下线转账记录均认定为犯罪金额 , 该案涉案金额总计达1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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