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恺火锅店陷抄袭风波”,装潢设计模仿涉不正当竞争( 二 )

该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

 

这里的“商品的装潢” , 原本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设计装潢 , 但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装潢”扩张到了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人员服饰等方面 。

 

《解释》明确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 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 。

 

也就是说 , 有一定影响的商店有特色的店堂装潢、整体营业形象等 , 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

 

我认为 , 新开这家火锅店在“商业外观”上和吼堂构成了“混淆” ,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的“引人误认”行为 , 属于不正当竞争 。

 


“郑恺火锅店陷抄袭风波”,装潢设计模仿涉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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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恺火锅店陷抄袭风波”,装潢设计模仿涉不正当竞争。

店面创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要看到 , 吼堂火锅店在中国餐饮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 店面装潢 , 包括服务员服装、杯盘碗碟等整个视觉体系 , 在消费者当中得到认可 , 这也是这家店的经营者花费心血想出的创意 , 精心打磨获取的结晶 。

 

也因此 , 法律应该保护这样的创新和创意 , 不能听任山寨者横行 , 更不能够放纵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

 

哪怕店面创新、商业点子 , 本身没有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 但依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 避免得到市场认可的商品、服务 , 被山寨的模仿者肆意抄袭、模仿 , 借以欺骗消费者 , 混淆服务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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