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视银行风控独立性 放宽属地限制
凤凰网财经讯酝酿近三年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在7月17日正式发布 , 且即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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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个月前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 , 《办法》共作了四处调整 , 主要体现在贷款限额、风险管理与担保增信三个方面 。 这三个方面的四处变化体现出银保监会给到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过程中更大的自主权 。
此外 , 银保监会强调 , 涉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 , 商业银行应保证在风险控制核心环节上的独立性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教授认为 , 无论何种形式的互联网贷款 , 商业银行都应该承担起风控的主要责任 , 不能让商业银行仅成为资金提供方 。
另外 , 以往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有着较强的“属地限制” , 即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只能经营本地客户 。
然而 , 在《办法》中 , 银保监会放宽了对于“属地限制”的要求 , 不再“一刀切”地否决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 。 对此 , 顾雷教授认为 , 监管部门对于异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体现出了一定的宽容态度 。
不过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赖丹妮、王硕也指出 , 放宽“属地限制”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盲目扩张 , 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仍需确保自身能够对跨区业务进行独立风控 。
三个方面四处变化
银保监会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
相比于5月9日的《征求意见稿》 , 正式的《办法》共有四处变化 , 涉及贷款限额、风险管理、担保增信三个方面 。 整体来说体现出银保监会在加强对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前提下 , 赋予银行在实务操作中更大的自主权 。
首先 , 贷款限额方面 ,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 , 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20万的限额 。 这一点上《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并无不同之处 。
不过 ,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 , 《办法》在设定20万限额的基础上 , 允许银行根据其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
银行业相关业务人士向采访人员表示 , 这样的调整非常有意义 。 “中国有多种类型的商业银行 , 具体到每家银行的每个分支行还会受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政治环境所影响 , 差异化授信给到各家银行相对较大的自主权 , 更加有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 。 ”
其次 , 在风险管理方面 , 《办法》也有调整 。 在《征求意见稿》中 ,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
而在《办法》中 , 上述引号内的表述变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 也就是说 , 了解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将不再是强制性要求 , 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关注 。
另外 , 针对授信与首笔贷款超过一个月的贷款 ,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在发放贷款前查询借款人的信贷记录 , 尤其是关注新增贷款的情况 。 但《办法》中将上述硬性要求的表述删去 , 仅要求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 。
最后 , 在担保增信方面 , 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与无资质的合作机构合作、充分考虑合作机构的增信能力与集中度风险以外 , 《办法》还添加了“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表述 。 用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话来说 , 这是要“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 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 ”
商业银行应保持风控独立性
在《办法》以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答采访人员问中 ,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风控独立性问题是一大重点 。
《办法》中指出 , 商业银行应当保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风控环节的独立性 , 尤其是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核 , 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
对此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教授指出 , 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互联网贷款 , 商业银行首先要担负起风控的主要责任 , 而不是让合作机构来担责 , 不能让银行仅成为资金的提供方 。 “这一点上《办法》中的表述非常负责 , 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贷款责任划分的准确性 , 是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未来发展信心方面的保障 。 ”
一位国有大行联合贷款业务的负责人曾向采访人员透露 , 消费互联网领域 , 头部平台企业把控着客户流量、海量数据和场景入口 , 平台企业不愿意更多提供客户数据共享 , 使得银行在联合贷款中高度依赖合作方提供的数据来进行风控 。
“互联网平台处于强势地位 , 若是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数据变量和频率有限 , 银行作为独立风控方必将受到质疑 。 ”前述负责人表示 。
对此 , 赖丹妮、王硕认为 , 尽管互联网平台拥有金融科技方面的优势 , 但其利用数量庞大数据得到结果 , 可能还不如银行的一个真实的强金融数据 。 “在联合贷款的过程中 ,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会根据自身拥有的数据和模型进行独立风控 , 双方会分享风控的结果 , 对于双方审核都通过的客户 , 才会联合对其发放贷款 。 一般情况下 , 对于互联网平台推送的客户 , 合作双方在磨合期和成熟期有不同的拒绝率 。 ”
也就是说 , 在由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合作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 , 银行还是应当利用好自身拥有的信息与数据开展风控 , 而不是过分乃至完全依赖合作方提供的信息与数据 , 以保证风控的独立性
不过 , 顾雷教授也指出 , 由于是联合贷款 , 银行往往依托于其资金优势 , 在出资比例中占据绝大多数的份额 , 那么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在科技方面的优势多提供一些信息及数据其实是符合双方合作的模式的 。
互联网贷款业务“属地限制”有所放宽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中对此前版本里对于“属地限制”的要求有所放宽 。
以往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 , “属地限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 例如 , 浙江银保监局在201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下称“《监管函》”)中要求 , 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原则上只能针对属地客户 。
另外 , 针对如何认定属地客户 , 《监管函》指出 , 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 , 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 , 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
然而 , 多位银行相关人士曾表示 ,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大背景下 , 认定属地客户存在困难 。 另外 , 亦有银行相关人士表示 , “属地限制”将严重影响银行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而在此次的《办法》中 , 银保监会放宽了对于“属地限制”的要求 。
具体而言 ,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本地区客户 , 但可以审慎开展跨区业务;同时若在省外有分支机构 , 亦允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的互联网银行不受限制 。
另外 ,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 , 之所以未对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明确的限制 , 是因为考虑到各家银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上的差异 。
对此 , 顾雷教授认为 , 这样的改变及表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异地、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一定的宽容态度 。
“首先 , 《办法》中没有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 而是在兼顾风险的前提下 , 对此保持包容审慎地态度;其次 , 对于无实体经营网点的互联网银行不受此条限制 , 说明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是比较宽容的监管态度 , ”顾雷表示 , “最后 , 对于允许地方法人银行在外省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我的理解是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实际上是比较宽容的 。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视银行风控独立性 放宽属地限制】当然 , 监管部门对于异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宽容 , 并不意味着银行机构就能随意扩张 。 赖丹妮、王硕表示:“地方银行在开展跨区域业务时 , 应该在不违背地方监管要求的情况下 , 对自身展开此项业务的风险程度有清楚的认知 , 确保自身有能力对跨区域客户进行独立风控 , 避免盲目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而忽略银行整体的风险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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