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勿以恶小而为之——陈某某盗窃超市4包墨鱼被判刑

判刑|勿以恶小而为之——陈某某盗窃超市4包墨鱼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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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4次盗窃超市共计4包墨鱼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经赫山区法院审理查明:1972年7月25日出生的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办事处城门外社区居民陈某某,在2020年4月间,其4次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万木春商城旁的步步高超市(赫山店)内盗窃货架上的袋装干墨鱼,每次偷盗的数量为一包。如2020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步步高超市(赫山店)水产干货区,首先假装选购商品,然后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货架上一包重400克、售价119元的“口享”牌干墨鱼藏进衣服内,随后从该超市入口处离开,并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包墨鱼从该超市入口处走出并准备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随后直到民警将其抓获。
【 判刑|勿以恶小而为之——陈某某盗窃超市4包墨鱼被判刑】赫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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