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一场“信任消费”,谁为产品担责


【主播|一场“信任消费”,谁为产品担责】
工人日报-中工网采访人员 曹玥
“铁粉”爱明星 , 为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知名度 , 商家爱找明星代言 , 这是一场“信任消费” 。 然而如果明星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为其代言 , 那么一旦产品出现问题 , 代言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 所以 , 明星代言需谨慎、消费者消费也需要理性 。
主播|一场“信任消费”,谁为产品担责
本文插图
漫画 赵春青
今年6月 , “爱钱进”网贷中介平台因“暴雷”而被北京警方立案侦查 , 因此 , 曾为“爱钱进”代言人的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及刚刚履新WTT世界乒乓球职业大联盟理事会主席刘国梁受到了投资者的指责 。 随后 , 两人向广大投资者道歉 。 事实上 , 明星代言“踩雷”的情况 , 此前也有发生过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产品暴雷后 , 代言人除了道歉 , 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需谨慎
如今 , 明星为产品代言早已是司空见惯的情况 , 利用明星自身的影响力和流量 , 增加产品的曝光度和知名度 , 明星自身也收到了不菲的代言费 。 可商品代言也存在风险 , 如果明星出现负面新闻则会波及产品形象;同样 , 一旦产品出现问题 , 消费者也不会“放过”产品的代言人 。
“爱钱进”“翻车”后 , 7月2日 , 汪涵的道歉声明上了热搜 。 在声明中 , 他承认2016年底至2018年底为“爱钱进”APP代言 , 称在得知产品兑付迟缓后 , 曾多次联系平台敦促解决用户问题 。
刘国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 , 自己和“爱钱进”平台的代言始于2018年5月 , 结束于2019年底 。 在双方合作前 , 对方曾经出示过其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
在此事件中 , 汪涵与刘国梁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告诉《工人日报》采访人员 , 这主要看广告代言人对所代言的虚假广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 是否对所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履行了审查义务 , 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审查义务 , 则应当对该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广告法》 , 广告代言人不能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如果广告代言人对所代言的产品没有实际使用过 , 则对该虚假广告属于‘明知或应知’ , 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提醒代言人们“代言需谨慎” , 因为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接受代言之前应认真做功课 , 考察产品的功能、企业的资质……明星要爱惜自己的羽毛 , 不能为了挣钱随便为企业、产品背书 , 更不能信口开河 。 ”
消费者索赔取证存困难
此前 , 因为代言问题 , 姚明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 北京市民冯某称其冲着姚明代言 , 看了宣传册后购买了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 。 服用后却发现毫无作用 , 于是以虚假宣传为由 , 起诉药房 。 同时 , 冯某还要求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 , 并赔偿取证费1万元 。 后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药房需退还冯某货款88.2元 , 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书指明 , 明星出镜代言是一种“信任消费” , 消费者的维权举动体现了公民的理性认知和维权意识 , 应予肯定和鼓励 。 当然诉讼的目的应是维护自身权益 , 而非赚取眼球让明星“陪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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