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 善林金融忻州负责人获刑
山西晚报讯(采访人员 郭小强 通讯员 郝伟 温振华)忻府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善林金融”忻州分公司负责人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善林金融全称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另案处理)。其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多个网络借贷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736.87亿元。
【 精华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 善林金融忻州负责人获刑】2015年3月4日,善林公司忻州第一分公司(又称开莱营业部)注册成立,负责人先后为孙某、冯某等人。2015年10月,被告人杜某经冯某介绍,应聘加入开莱营业部工作,其间,杜某吸收投资71笔,金额7450000元。2016年8月9日,善林公司忻州分公司(又称精华营业部)成立。2017年2月,被告人杜某晋升为精华营业部负责人,其间,精华营业部共吸收投资113笔,金额21530000元。2018年2月,被告人杜某开始担任善林公司忻州地区负责人,管理开莱营业部、精华营业部、原平、定襄、五台、宁武、河曲分公司,共吸收投资242笔,金额22480000元。综上,被告人杜某在善林忻州公司工作期间,共吸收公众投资51460000元,共赚取工资及绩效提成80000元。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杜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杜某家属主动退还80000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善林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杜某作为善林公司忻州分公司及忻州地区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按照善林公司的规定,安排本公司员工实施具体工作,为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起了积极的辅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关于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因忻州各分公司在成立期间所吸收的资金均交予善林公司,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该向善林公司追缴。杜某在对公司性质、公司行为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参与到该公司的犯罪行为中,且忻州各分公司在成立期间所吸收的资金均交予善林公司,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所得8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编: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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