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陕西一男子趁妻子外出打工,多次侵犯8岁亲生女儿,被判七年零六个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陕西安康紫阳县人彪某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彪某系受害人父亲,多次侵犯自己的亲生女儿,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母亲外出打工父亲竟然侵犯8岁女儿据悉,嫌疑人彪某的妻子在外地打工,无法长时间在家中停留,8岁的女儿全靠丈夫彪某照顾。
在2019年8月底,彪某趁着女儿开学之前,连续两个晚上在家中自己的房间里对女儿进行侵犯。
2019年9月初,彪某在醉酒之后,对女儿再次实行侵犯,导致孩子不敢回家,并将父亲的事情告诉了母亲。
女孩母亲愤怒报警孩子母亲听到之后,便将孩子安顿在朋友家,并在9月6日,从外地返回紫阳家中,报案处理。
经审讯,彪某承认了自己对于8岁女儿实施侵犯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性格内向家庭关系不融洽标题:【推荐|陕西一男子趁妻子外出打工,多次侵犯8岁亲生女儿,被判七年零六个月】据彪某的家人介绍,彪某平常内向,不爱与人交流,与妻子黄某平时的关系就不好,加之长期酗酒,更加让家庭关系不融洽。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法院在判决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彪某系被害人的亲生父亲,本来应该是被害人的抚养教育人,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但被告人毫无人性,不顾人伦,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伤害和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危害后果巨大,不严惩不足以体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不严惩不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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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性侵害 是指加害者
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
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或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性侵害包括猥亵、强暴、媒介卖淫等
强迫别人观看黄色影像视频、性骚扰等也算性侵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判断标准是性器官的接触
性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但即使是男女朋友,甚至夫妻关系
违背对方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
同样构成强奸罪
保留证据,记住这10点(律师建议)
性侵的证据较难保留,而且容易消失,一旦不幸发生,务必记住以下10点:
(1)利用好智能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在被性侵时候尽量悄悄录音录像。
(2)保留好被性侵时被扯坏的衣服,尤其是内衣内裤,上面可能存有性侵者体液和DNA。
(3)及时拍照录像,把在被性侵时身上留下的伤痕留底。
(4)监控视频:如果是公共场所,留意事发现场或附近是否有监控,报警要求封存、调取视频(一二线城市的监控基本覆盖较好)。
(5)证人证言:事发时的目击证人(须记录目击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知情的同事、朋友、老师等(遇到性骚扰最好尽快告诉可信任的人,在案件审理中,证人可以证明被害人为制止性骚扰所作的努力、性侵对被害人带来的影响);其他遭遇过该施暴者性骚扰的受害者;遭遇性骚扰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人物、衣着、行为等;保留被性侵后与好友倾诉的通信记录。
(6)事前性侵者书证和视听资料:有些性侵者,会在事前就通过语音、邮件、信息骚扰受害人,这种能证明发生过性骚扰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邮件(受害人最好表现出坚决反对态度)或物证一定要保留。
(7)事后性侵者的书证和视听资料:性侵多发于熟人之间,往往自知理亏,事后想要通过安抚等方式掩盖性侵的事实,或者为以后长期性侵做准备。因此要保留好性侵者事后发给受害人的信息,保存好性侵者承认性骚扰的证据,例如保证书、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8)有的性侵者为了掩盖事实,会给受害人礼物或财物等。如果受害人接受了礼物,虽然不能改变被性侵的事实,但会给立案带来困难。所以被性侵后不要接受施暴人的任何礼物。
(9)向有关部门机构求助记录:如向公安、妇联、用人单位、学校、公益机构等部门机构求助的记录。
(10)证明精神损害程度的证据:精神科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心理咨询记录(求助时一定要说明自己遭遇性侵的事实,让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如实记录,以便法院推断性侵和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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