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人员每天24小时不睡觉,也难以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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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员每天24小时不睡觉,也难以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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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 , 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 , 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 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未及时消除隐患 , 专门法只规定了“约谈”的法律后果 , 而“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却要追刑 , 有违“法制的统一” 。 严重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
尽责 , 则免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 是《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指导思想 。 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 使得监管人员无所适从 , 怎么做才算尽职?怎样才可以免责?“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入刑 , 就没有尽职免责的可能性了 。 可以讲 , 不论监管人员怎么做 , 哪怕每天24小时不睡觉 , 都不能尽职 , 不能免责 。
安全隐患的外延太广泛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隐患” , 存在安全风险的也可以称作“隐患” 。 而风险监测的权限 , 基层没有 。 绝大多数时候 , “隐患”只有通过技术检测检验才能发现 , 监管人员赤手空拳发现不了 。 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 很多情况下是不可控的 , 是监管人员无法察觉的 。
比如销售的食品 , 索证索票是否齐全 , 合格证明是否具备?生产食品 , 原材料索证索票 , 合格证明 , 生产过程是否保持发证状况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有记录等 。 一线的执法人员只能够监管到这些 , 无数的案例证明 , 生产者、经营者做到这些以后 , 仍然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
如果按照修法修正(十一)草案那样修改以后 , 使得失职、渎职罪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 , 而且是“不完全的不作为犯” 。 没有发现可能犯罪;发现了 , 但不及时 , 可能犯罪;发现的只是一般安全隐患 , 也可能犯罪 。 有话语权的部门可以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随意定性、定罪 。
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 仅仅“及时发现了监管区域内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 就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了吗?不能 。 比如 , 转基因大豆油 , 可能导致不孕不育 , 导致癌症 , 但是目前的法律对转基因食品没有禁止 , 发现了这样的严重安全隐患能起什么作用呢?
从法律体系来说 , 安全隐患很多 。 对监管人员未发现隐患就入刑的 , 恐怕就只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吧?国家安全隐患、社会治安安全隐患、金融安全隐患等等 , 其危害后果不比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小 。 而这些领域的“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 均没有入刑 。 这是对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不公平、不公正 。
【市场监管人员每天24小时不睡觉,也难以发现安全隐患】目前基层监管的实际情况是人手严重不足 。 每个监管人员要监管上千个经营主体 。 “双随机”抽查、信用分类监管是国务院推行的监管方式 , 基本原则是无事不扰 。 但一旦有事就直接将监管人员送到牢房了 。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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