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丰公司|误转他人账户3万元,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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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蒋楠采访人员刘国庆)随着网络支付手段的普及发展,微信、支付宝等平台也成为不少企业交易转账的选择。然而,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以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一不小心转了账,再想追回却遇到了难题,无奈只能求助于法律手段。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惠得公司是浙江的一家公司,与常州的被告联利公司曾发生过业务往来,由惠得公司向联利公司采购产品,联利公司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妻子姜某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2018年底双方结束所有往来,款项也全部结清。
2019年8月,惠得公司与常州的另一家企业达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惠得公司向达丰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惠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误以为交易对象还是联利公司,遂将3万元通过支付宝转入姜某的银行账户。在与达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才发现付错款,惠得公司随即与联利公司联系要求返还未果,惠得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诉讼中联利公司以款项打入的是姜某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业务结束并已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惠得公司误将应支付给达丰公司的3万元定金打入姜某的银行账户,而姜某的银行账户系联利公司指定收取惠得公司货款的账户,因此姜某的银行账户系由联利公司支配和使用,应视为联利公司收取了该笔款项。但联利公司收取该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联利公司返还惠得公司3万元。
【 达丰公司|误转他人账户3万元,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联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而联利公司向常州市中院缴纳上诉费也是从姜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更加证明姜某的银行账户就是由联利公司支配和使用,惠得公司支付的3万元实际由联利公司收取。据此,常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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