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印良品|“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再掀波澜 北京“无印良品”被判侵权日方获赔10万元
来自日本的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以下简称:日本“无印良品”)与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无印良品”)针对“无印良品”商标的争夺再掀波澜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13日获取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针对日本“无印良品”起诉北京“无印良品”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事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北京“无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日本“无印良品”的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 并与另一被告共同赔偿日本“无印良品”10万元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注意到 , 这并非两家“无印良品”的首次交锋 , 去年底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日本“无印良品”停止侵犯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 , 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 而此次法院判决所涉及的商标与北京市高院判决时所涉及的商标并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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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无印良品”起诉北京“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 , 日本“无印良品”向法院起诉称 , 杭州市余杭区的个体经营者文某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华元欢乐城中经营一家名为“無印良品|NaturalMill”的综合性零售店铺 , 销售包括毛巾、洗浴用品、卧室用品、棉织品、服装、文具、家具、食品、家庭日用品等在内的各类商品 。 该店铺门头、墙面、陈设、宣传物等处使用了和日本“无印良品”类似的标识 , 易让顾客误认为该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与日本“无印良品”存在特定联系 。
日本“无印良品”表示 , 其为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無印良品”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 文某经营的店铺侵犯了原告第4471277号商标权 , 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 因文某商店所售商品系北京“无印良品”生产 , 且该店是北京“无印良品”的加盟商 , 其在店铺中的宣传、装潢等显然是经过北京“无印良品”授意的 , 故日本“无印良品”将文某和北京“无印良品”告上法庭 , 认为二被告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 , 要求停止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 停止使用相关店招和原木色装修风格 , 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1万元 。
对此 , 北京“无印良品”答辩称 , 被告使用的24类无印良品商标 , 是棉田公司早于日本“无印良品”6年注册并使用的商标 。 棉田公司早于2000年4月6日就申请注册了第24类的“无印良品”商标 。 日本“无印良品”的注册申请比棉田公司晚了2年 , 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比棉田公司晚了6年 。
因此 , 北京“无印良品”表示 , 其所使用的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 , 是由棉田公司所有 , 主要使用在棉织品、毛巾、被罩、床罩等商品上 。 棉田公司许可北京“无印良品”使用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商标 , 并由其在部分网店中销售24类的棉织品 。
【无印良品|“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再掀波澜 北京“无印良品”被判侵权日方获赔10万元】北京“无印良品”称 , 此前 , 针对棉田公司持有的相关“无印良品”商标 , 日本“无印良品”提出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申诉再审等所有程序 , 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棉田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在注册时没有恶意 , 可以注册 。
北京“无印良品”表示 , 其在门店招牌使用“无印良品”标识 , 目的是指示所售商品的来源 , 不是对35类服务商标的使用 。
此外 , 北京“无印良品”认为 , 原告日本“无印良品”商业外观没有特有的装潢 , 不享有专有权利 , 并表示北京“无印良品”历经20年的发展 , 已成为国内知名的棉纺织品公司 , 其“无印良品”纺织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 , 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日本“无印良品” 经核准注册德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 , 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商品 , 包括家庭日用品、医药制剂、化妆品、在线推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等 , 该商标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
2011年4月和7月 , 棉田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 ,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 , 并于2011年6月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在指定地区使用“无印良品”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商标项下全部商品 , 并负责该品牌的生产、销售及宣传工作 。
余杭区法院判决:北京“无印良品”侵犯日方商标权 两被告赔偿10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鉴于涉案店铺使用的上述“無印良品”、“无印良品”标识与日本“无印良品”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 因此判断二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是二被告的涉案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在与第35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行为 , 以及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法院认为 , 涉案店铺同时销售床上用品、电器、厨具、服装、食品、文具等各类商品 , 并通过货架将其分类摆放 , 以便顾客浏览和购买 , 符合第35类零售商店服务特征 。 此外 ,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业已成形的商业模式 , 二被告虽根据棉田公司授权享有“无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在第24类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 但其使用范围应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 不宜超出指示商品来源之所需 。
因此 , 法院认定文某在其店铺店招、墙体、陈列柜、易拉宝、宣传单、购物小票、购物袋、微信扫码牌等上面使用“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标识的行为 , 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日本“无印良品”相同或近似商标 , 侵犯了日本“无印良品”涉案商标专用权 。 北京“无印良品”自认文某的上述使用行为系其授权使用 , 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
法院最终判决 , 被告文某、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 , 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 驳回原告日本“无印良品”其他的诉讼请求 。
此前日方曾因侵犯北京“无印良品”另一商标 被判赔62万余元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注意到 , 这并非两家“无印良品”首次就商标权问题展开较量 。
去年12月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了解到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 判决日本“无印良品”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 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余元 。
此后 , 日本“无印良品”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挂出声明 , 部分产品的名称也从“无印良品MUJI”更改为“MUJI”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 , 该案所涉及的商标为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 , 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 。 与此次杭州余杭区法院做出判决所涉及的日本“无印良品”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商标不同 。
此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 被告日本“无印良品” 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 构成了对北京“无印良品”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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