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要做到这四点!


生物安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要做到这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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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 ,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下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
《通知》从四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 一是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管理要求 。 强调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 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按照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 二是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 。 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检测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 , 压实实验室设立单位主体责任 。 三是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 。 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 , 确保安全 。 提出对“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进行区别管理 。 “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 , 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 , 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 。 四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 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 , 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 强化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 , 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 , 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 现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管理要求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等信息 , 该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按照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 , 同时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 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
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检测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 , 压实实验室设立单位主体责任 , 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实验操作技术、个人防护、检测样本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 , 规范实验人员新冠病毒样本检测操作流程 , 提升检测能力 , 保障检测人员和周围环境安全 。
三、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 , 确保安全 。
(一)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运输 。 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 。 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 , 在运输环节中 , 对“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对“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 , 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 , 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 。 “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范围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 , 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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