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浙江海宁一校长伙同两名教师贪污培训费21万元 三人获刑
【海宁市|浙江海宁一校长伙同两名教师贪污培训费21万元 三人获刑】据浙江省海宁市法院公众号消息 , 7月10日 , 海宁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教师贪污案 , 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某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沈某革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沈某民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令三被告人退赃款21万元 , 发还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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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秋 , 袁花镇某技术学校与袁花多所学校开展合作培训 。 被告人顾某时任该技术学校校长 , 与该校教师沈某革、沈某民经事先预谋 , 通过隐匿培训人数和资料费等方式将个别班5.9万余元的学费、资料费予以截留 , 事后无人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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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这次得手后 , 三被告人便一发不可收拾 。 2014年 , 该校先后针对袁花各学校学生开办了春季、暑期、秋季三期培训班 。 三被告人在这三期培训班中疯狂敛财 , 最终在2013、2014年两年内 , 除用于会务费用、餐费等支出以外 , 三被告人以值班补贴、过节费等为名 , 各分得5万元 。
2015年 , 被告人沈某民退休后 , 被告人顾某、沈某革故技重施 , 采用相同手段截留培训收入 。 该年度内 , 二被告人以值班补贴、过节费等为名各分得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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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被告人顾某、沈某革、沈某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三人或二人结伙共同采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其中被告人顾某、沈某革、沈某民三人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5万元 , 被告人顾某、沈某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万元 , 被告人顾某、沈某革属数额巨大 , 被告人沈某民属数额较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三被告人地位、作用基本相当 , 不区分主从犯 。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自愿认罪认罚 , 积极退赃 , 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北青-北京头条采访人员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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