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东方园林大股东何巧女收监管函 186万股被平仓晚信披( 二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 , 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 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 , 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 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何巧女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65号
何巧女:
2020年7月7日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平仓及减持预披露的公告》 , 你在2020年6月22日至7月3日期间因股票质押平仓合计被动减持东方园林股票186.21万股 , 占东方园林总股本的0.07% 。 你作为东方园林持股5%以上股东 , 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 吸取教训 , 及时整改 ,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同时 , 提醒你:上市公司大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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