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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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独劾 。联名奏劾行为在明代亦屡见不鲜 , 有很强的群体性特点 。官员实行联劾的原因有二:一种是参与联劾的官员拥有共同的政治目的一种是联劾官员隶属于同一部门 , 且多以监察官员为主体 。通过联名弹劾的方式 , 官员的威势得到加强 , 从而向皇帝施加压力 , 以实现其政治诉求或政治投机的需要 。监察官之间的联劾虽也不乏投机性 , 但最主要目的仍是实现对违纪官员的惩戒和处罚 。三是交劾 。即官员交互上疏弹劾 , 与前述联名奏劾相比 , 交章奏劾具有更大的威慑性和持久性 。
(三)自我劾奏
明代官员对自身进行弹劾的情况亦屡见不鲜 , 其生成背景也较为复杂 。究其目的 , 大抵有五:一为犯过自劾 , 即因触犯法律而对自己进行躬省;二为谏诤自劾 , 以自劾为名而对君主行谏言之实;三为施压自劾 , 通过自劾向皇帝施加一定的压力 , 尤以在官员致仕时最为突出;四为循例自劾 , 一般发生于京察考核之际 , 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敷衍行为 , 并非真正的反省检讨;五为避祸自劾 , 通过自劾的方式请求外调或致仕 , 以逃避庙堂之争 。
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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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 , 自劾行为既是一种官员对自身的省察反思 , 也是实现其政治目的的重要工具 。明初的自我弹劾行为并不多见 , 实行自劾的大多是归顺明廷的少数民族首领 。因其早期与明王朝为敌,故试图以自劾的形式换取明廷的信赖与任用到明中期后 , 朝官自劾的事例逐渐增多 , 并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 。后记
无论是弹劾的具体运作方式、监察机构的种类 , 抑或弹劾的目的性 , 甚至弹劾的消极作用 , 到明代都产生了一-系列与之前不同的嬗变 。明初君主端拱有为 , 治国勤恳 , 政治环境总体而言澄澈清明 , 在此背景之下 , 弹劾的监察功用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发挥 。
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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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大明王朝的弹劾制度—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逮至明中叶之后 , 随着升平日久 , 文恬武嬉 , 制度的僵化性和保守性逐渐放大,社会矛盾凸显 , 这一阶段弹劾实践的效果也呈现出二元化的发展格局 。明后期政治态势发生激变 , 朋党争斗日渐成为政治常态 , 弹劾渐趋异化 , 嬗变为依附于党争的政治工具 , 其本身的纠邪抑奸目的遭到严重的破坏 , 失去了正常纠举违纪官员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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