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岗”可以,“无薪”不行!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较为特殊的一段时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 , 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 。 而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 , 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 , 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
近日 , 南京某本科院校大三在读学生陈同学在母亲陪伴下来到江北新区大厂街道综合执法大队 , 反映其在某儿童托管机构“无薪试岗”三天到期后没了下文 , 怀疑自己“被套路”成了“免费劳动力” 。
“试岗”可以,“无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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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 因暂时无法到校正常上课 , 陈同学打算利用上网络课以外的时间增加社会实践经历 , 于是通过某网络直聘平台在端午节前应聘上大厂街道一家儿童托管机构兼职托管老师一职 。 机构负责人口头与陈同学约定“试岗”三天 , 工作时间为每天15:30至20:30 , “试岗”期间无工资 。 陈同学称 , 除第一天工作结束后机构负责人指出其需要改进之处外 , 后面均顺顺利利 , 满心欢喜以为通过“试岗”留了下来等待节后正式上班 , 谁料却没了回音 。 在主动询问负责人后 , 陈同学才得知自己并未通过“试岗” , 给出的原因又让自己难以信服 , 在上门讨说法未果后 , 遂寻求执法部门帮助 。
随后 , 执法人员前往该儿童托管机构调查核实 。 机构负责人承认陈同学在该机构存在劳动事实 , 但因为缺乏与“熊孩子”打交道的经验 , 与机构实际要求尚有差距 。 至于“无薪试岗” , 既是行业规则 , 也已事先约定到位 , 在陈同学上门后 , 人性化考虑其付出 , 已支付了70元的劳务费 , 该负责人认为做法并无不妥 。
“试岗”可以,“无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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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即指出行业规则不能逾越法律法规 , “无薪试岗”行为已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相违悖 。 “陈同学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你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 并提供了正常劳动力 , 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设置试用期 , 但试用期绝不等同于‘无薪试岗’ , 你机构应当支付其工资 。 ”在执法人员宣传普法后 , 该负责人最终承认对法律法规了解尚有欠缺 , 愿意支付剩余工资 。 陈同学在综合考虑自己工作量以及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后 , 对每天70元的标准予以认可 , 该机构负责人随后通过微信支付给陈同学140元 。 在确认收到钱后 , 陈同学在电话里连声向执法人员表示感谢 。
小北提醒广大市民 , 不管用人单位出于什么目的 , “无薪试岗”不仅违法 , 也存在用工风险 。 大学毕业生特别是寻求兼职的大学生 , 不但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明确权利和义务 , 在劳动过程中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 充分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之需 。
【“试岗”可以,“无薪”不行!】(素材来源/江北新区编辑/陈茜江北新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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