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别家庭教育(总349期)

为了在特殊时期为家长提供特别的家庭教育指导 , 全国妇联推出了“特殊时期 特别家教”微信栏目 , 家长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微课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   
【法律|特别家庭教育(总349期)】“特殊时期 特别家教”(总349期)
2020年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 ,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法律|特别家庭教育(总349期)】一起来看“民法典100问” , 听听专业人士详细解读各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及新增、修改规定 。 今天推出第13问 。
13.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开展经营活动 , 所获收益应归谁所有?
某小区物业公司为了创收 , 在居民楼电梯内设置了广告位收取商家广告费 , 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 , 收费后未向业主公开 , 小区业主纷纷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 。 这些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开展经营活动所获收益究竟该归谁所有呢?
说 法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 属于业主共有 ,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 属于业主共有 。
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 , 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为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上述关联法条不仅明确规定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的范围 , 明确规定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业主共有的权属性质 , 还明确各主体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也属业主共有 。 最后 , 为便于业主监督 , 还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情况 , 避免业主公共利益被不法侵占、侵害 。
本案中 , 很明显 , 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开展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 在扣除合理成本后 , 剩余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刘海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全国妇联网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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