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解读政务处分法:准确把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 创设政务处分制度 , 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 , 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 。 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 , 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 , 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间 。 1952年 , 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 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 。 1957年 ,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 确立了8种处分种类 ,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 1993年 , 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 , 将处分确定为6种 ,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此后 ,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沿用了6种处分种类 ,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期间作了规定 。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4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 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 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 。 《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 同时 , 第八条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 , 警告为六个月 , 记过为十二个月 , 记大过为十八个月 , 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 。 《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 , 由轻到重 , 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 , 符合政务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 , 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
系统规定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 。 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是实施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 , 是增强政务处分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制度保障 。 实践中 , 违法行为复杂多样 , 有的公职人员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 , 有的是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 有的违法以后及时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 , 有的则有错不改、掩盖隐藏违法行为 , 等等 。 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 , 如何作出处理 , 既涉及政务处分的公平公正 , 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 。 《政务处分法》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 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 , 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 ,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 ,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 , 与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处理 , 处分合并的适用 , 以及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规则 。 这些处分适用规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 , 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 。 比如 , 第十一条规定 , 公职人员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 主动采取措施 , 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 以及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十三条规定 , 公职人员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以及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 ,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六条规定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 ,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 , 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 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 等等 。 《政务处分法》通过明确处分适用规则 , 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 ,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 同时 , 也为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 , 节省人力物力 , 提高工作效率 。
精准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 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 , 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 , 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 保证政务处分质量和效果 。 这就要求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适用规则 , 合理把握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 , 着力提高政务处分工作的精准性 。 在开展处分工作中 , 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 , 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 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不同情况 , 准确区分问题性质、责任大小、过错轻重和危害程度等 , 确定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种类 。 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 , 要从宽处理 , 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 , 要从重处罚 , 毫不姑息手软;对于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 要综合判断其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 , 进行整体评价;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且知错悔错、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 , 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 , 要准确区分情况 , 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
政务处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 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本身不是目的 , 而是要促使公职人员警醒和改正 。 要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 , 真正起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 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 , 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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