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受贿488万元 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一审获刑5年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6日电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 ,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原总编室主任陶燕犯受贿罪 ,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50万元 。 判决书落款时间为6月24日 。
中新经纬|受贿488万元 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一审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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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人陶燕 , 女 , 1975年1月13日出生 , 汉族 , 大学本科文化 , 曾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主任 , 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湖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 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 2020年2月3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
经审理查明 ,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 。 2015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 , 被告人陶燕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主任 。 总编室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影视剧购销 , 自制剧制作和版权管理 。
【中新经纬|受贿488万元 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一审获刑5年】2016年上半年 , 被告人陶燕在与北京东海麒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交谈时得知 , 东海麒麟公司正在筹拍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下称“《春风》”) 。 胡某提议被告人陶燕投资该电视剧 , 被告人陶燕考虑到该剧当时导演、演员都未确定 , 投资风险太大 , 未同意 。
2016年8月底或9月初时 , 被告人陶燕从优酷高级版权合作总监许某处得知优酷已与东海麒麟公司就收购《春风》新媒体版权一事达成初步意向 , 并在向胡某确认后 , 认为投资基本无风险 , 便主动向胡某提出投资《春风》项目 。 胡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陶燕的关照 , 在已无需他人投资的情况下 , 同意被告人陶燕按10%的入股比例投资1200万元 。 后被告人陶燕因资金短缺 , 向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熊某借款 。 熊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陶燕的关照 , 提议以公司名义为被告人陶燕及其丈夫张某1投资 , 并表示投资收益全部归被告人陶燕一方 , 被告人陶燕表示同意 。
2016年9月28日 , 熊某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的名义与东海麒麟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 , 后分两次将1200万元转入东海麒麟公司账户 。 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7日 , 东海麒麟公司先后将投资款和收益款共计2320.2094万元汇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账户 。 后因公司经营不善 , 熊某无力支付全部收益 , 经被告人陶燕同意后 , 仅交付给陶燕488万元 , 被告人陶燕予以收受 。
案发后 , 在调查机关对被告人陶燕宣布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前 , 被告人陶燕主动向调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经济问题 。 被告人陶燕的亲属已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488万元 。
根据判决书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陶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依法应予惩处 。 被告人陶燕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减轻处罚 。 被告人陶燕认罪认罚 , 依法从宽处罚 。 被告人陶燕的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 , 酌情对被告人陶燕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 法院予以采纳 。
根据被告人陶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燕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已扣除先行被留置折抵的二个月九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陶燕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8万元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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