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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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创作者、版权方都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表述和博弈 , 有时候难分对错 , 关键是要有规章 。
文 / 巴九灵
这两天 , 大家都在吃腾讯告老干妈的瓜 , 但前几天 , 还有两个大厂也打起了官司——优酷把B站告了 , 还告赢了 。
小巴先说说来龙去脉:
2018年 , 电影《我不是药神》大火 , 一名B站UP主将整部电影的原声音频传了上去 , 取名也很精准“【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 没想到 , 就惹了事儿 。
当时拥有这部电影版权的是优酷 , 优酷认为 , 我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 谁想要使用这部电影哪怕是纯音频 , 也得先交版税才行 。
故事到这里 , 该慌的是那位搬运音频的UP主 , 跟B站又有啥关系?
这时 , 优酷又指出:未经我允许 , B站不仅审核通过了这个电影原声 , 还擅自提供电影原声的播放和下载服务 , 这就是在帮助用户侵害我享有的版权 。
这不 , 优酷就起诉了B站 。 前几天 , 案子出结果了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 ,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运营方)构成帮助侵权 , 需赔偿优酷6.5万元 。
说到这里 , 有些读者纳闷了 , B站上明明可以搜到《我不是药神》的完整版 , 可见B站是购买了版权 , 那么输了官司又是怎么回事?
小巴插播一下 , 《我不是药神》是在2018年上映 , 同年优酷就拥有了版权 , 电影下线后就能在优酷播出 。 但B站是在2020年才购买了《我不是药神》的版权 。 而B站UP主上传电影原音的时间更是微妙 , 是在“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 。 啧啧啧 , 怪不得优酷一怒之下把B站给告了 。
【中芯国际|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难过了?】
但是 , 优酷告了一个侵权的音频 , 还有千千万万个 。 小巴在B站输入“影视原声” , 就出来一堆电影、电视剧的纯音频 , 有的音频播放量达到近百万 , 画面则由海报代替 。
B站上的影视原声
按照《我不是药神》这个案子的打法 , 若版权方有心维权 , 这官司恐怕一打一个准 。
由此延伸的新问题又来了 , 咱们天天在抖音、快手等App上刷视频 , 是不是看的也是一些侵权内容呢?
抖音上某影视领域账号页面
抑或者 , 现在很多人都喜欢上传和分享一些音视频 , 是否也会在无意中 , 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于是 , 小巴特意请了行业观察者、律师和UP主 , 给大家说道说道这事 。
其实 , 短视频平台上的影视剧剪辑、精编和改编庞大而无序 , 由此形成的侵权是一个巨大的体量 。 类似的侵权诉讼早已有之 , 但平台方为了流量和内容质量(剪辑影视剧的画面质量通常高过一般原创视频) , 大多以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在收到举报之后 , 再去查处)为由 ,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从这个案子可见影视机构有了更多维权意识 , 但如果这类判例依然停留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维权上 , 就无法真正在行业内形成更有效的威慑 。 判例的体量至少要大过当下的十倍以上 , 判罚也要形成惩罚性效果 , 才会真正对分享型平台以及有侵权行为的内容创作者具有威慑力 。
在技术条件下 , 发现影视内容(包括剪辑状态下)的侵权行为 , 并非难事 。 每一个影视剧都有自己的数字特征 , 如果根据此类数字特征形成行业大数据平台 , 各种剪辑在前置内容审核阶段 , 就很容易被鉴定出来 。 只是平台之间的壁垒以及内在的私心 , 才是此类行为以擦边球的方式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
B站搜《家有儿女》出现上千条剪辑作品
而真正让内容平台并不害怕维权的 , 除了即使判罚也不过九牛一毛外 , 更重要的是维权周期过长 , 个人维权大多会选择放弃 , 即使是公司层面进行维权 , 也费时费力 , 未必“实惠” , 且等判罚生效时 , 大多数侵权行为所要达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户黏性早已完成 。
因此 , 最终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 一是靠惩罚性判决来让平台和内容创作者不敢越雷池;二是平台和版权方之间形成版权公共数据池 , 在技术层面上形成“隔离” , 这两个条件都要达成 , 才能解决问题 。
但在另一个层面上 , 一些影视剧又会“放任”这种剪辑行为:
1. 新剧宣传需要 , 一些影视剧上线时还会主动邀请UP主剪辑 , 下线时又会要求平台方删除所谓侵权内容;
2. 或许还能激活老剧 , 这也需要版权方和平台方之间的合作 , 形成一个更灵活和兼顾版权、平台和内容创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机制 。
所以 , 各方都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表述和博弈 , 有时候难分对错 , 关键是要有规章 。
从B站案子的判决逻辑来看 , 市场上多数的分享型平台都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 , 若它们继续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发展 , 必然会面临大量的诉讼和索赔 , 意味着这些分享型平台的合法性根基将被撼动 。
从根本上来说 , 互联网行业讲究创新和突破 , 这些分享型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创新模式 , 而法律天然地滞后于经济发展且偏向保守 , 所以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法律层面的冲突势必长期存在 。
因此 , 这类案件对法院来说尚属于需要去确定法律如何适用的新案件 , 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范 。 就版权保护制度而言 , 法律设定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如何防止使用” , 而是“如何控制使用” , 事实上著作权法的实质也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 。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12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 现有法律规定 , 不违反这12种情形 , 并且不牟利 , 就不构成侵权 。
显然 , 分享型平台审核并允许内容创作者将具有版权的音频、视频等内容上传 , 并不在这12种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 对于平台及个人是否牟利这个点 , 事实上也很难有证据证明 。 故 , 不管是内容创作者还是分享型平台 , 其实都是踩在法律边缘行事 。
不过 , 也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 , 分享型平台已经现实存在 , 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作品宣传的作用 。 我个人认为 , 若能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一个平衡 , 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 让其能从著作权中获得收益 , 又能最大化地发挥作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 才是最理想的状态 。
这个状态的实现 , 在司法解释或其他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 , 只能寄希望于在众多个案审理中形成相对固定的规范 , 进而指引再创作的个体以及分享型平台主动调整适应了 。
我做的是原创视频 , 字体的版权已经购买 ,BGM的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 , 尚在非法的边缘不断试探 。
我喜欢的一般都是比较小众的外语歌曲 , 我也没有在YouTube上传过视频 , 目前尚未遇到被起诉侵权的问题 , 但内心还是会有担忧 。
而如果跟音乐版权库签约付费的话 , 好一点的版权曲库一年的费用约200美元起 , 对于个人UP主而言还是有些贵 。 再者 , 即使签约了 , 也不见得就一直能从中找到合适的BGM 。
现有的解决办法是 , 我会特意挑选年代较久、较小众的音乐 , 版权方不容易找上门 。 我也会联系国内一些小众乐团 , 询问他们能否将音乐作品授权于我 , 做非商用视频的BGM , 目前已经征得一些乐团的同意 。 同时也在寻找适合的付费曲库 , 还是希望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音乐版权问题 。
此外 , 我在使用BGM时 , 会在视频中显著标注这首歌的名字和创作者 , 目的也是尽力帮助这些BGM引流 , 比如会有一些粉丝在看了我的视频之后 , 专门去搜索这首歌听 。
本篇作者 | 李梦清 | 当值编辑 | 冯迪
责任编辑 | 何梦飞 | 主编 | 郑媛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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