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焦点访谈:香港国安法,深度解读来了

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纪念日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开启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征程 。香港国安法被认为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定海神针” 。那么,它依据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它的实施如何堵住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它有哪些打击、威慑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武器呢?

香港国安法■焦点访谈:香港国安法,深度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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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一法可安香江 。香港国安法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中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专门制定的第二部重要法律 。他把香港国安法比喻为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定海神针”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 。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说:“为什么要把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都包含在一部法律里面,这也是经过慎重的考虑的,一个是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同时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个制度变成一个有效的制度 。”
制定香港国安法,目的就是要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补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制上的短板,改变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长期“不设防”的状态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漏洞的存在,已经使香港的社会付出了惨痛代价 。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说:“关键香港是全世界唯一一个没有健全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地方 。”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说:“从去年6月份修例到现在,法治受损害,营商环境受损害,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外国人 。加强了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主权国家的利益,也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
有人说,香港实行的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央来制定香港国安法,其法理基础在哪里?会不会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有冲突?香港国安法第三条明确了这部法律的法理出发点,因为第三条明确了两个责任,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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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说:“根本责任有三个含义,第一个含义它是固有的责任,是原始的、初始的、固有的责任;第二个它是全面的责任;第三个它是最高的责任,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到了中央层面就是要做最终决策的责任,特别行政区这个法律里用的是宪制责任,宪制责任和国家的根本责任有区别 。中央是全面的,中央授权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没有授权的你就没有;另外这个责任要服从中央的最高责任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香港国安法有哪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武器?在香港国安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触犯这四类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说:“去年在香港发生了很多令人震惊的恐怖事件,极大影响到了香港社会的安宁 。还有这些年,外国和境外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 。“港独”的背后,极端势力的背后,都有这些外国势力的支持 。这四种情况,四种行为,就是目前香港面临的最突出的现象,立法要解决这些问题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说:“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了十几项,但是本法仅对四种罪行,其目的就是要重点打击当前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是一次性的授权,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可以继续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
除了法律制度,香港国安法还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明确规定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并且明确规定了这些新成立机构的具体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特别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
王振民说:“香港去年‘修例风波’出这么大的事情,它不仅是缺立法,更缺的是执法和执行,这也是对症下药,这部法非常强调执行机制的重要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靠法律,法律自己不会执行自己,必须要有配套的、完善的执行体制机制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执行,没有执行的法律,没有执行机制的法律是苍白无力的法律 。”
【香港国安法■焦点访谈:香港国安法,深度解读来了】在案件管辖上,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由香港处理绝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只保留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由中央处理 。
邓中华说:“首先,中央管辖的案件仅仅是本法规定的四类犯罪案件,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很多,也有很多法律做出规定,中央在港机构仅仅对本法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第二,即便在这四种犯罪行为当中,中央也不是都管,也是管极少的,大部分案件都让特区相关机构去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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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说:“这样就把大量的管辖权、维护国家安全的案件授权给香港特区,它来负责办理,这是对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它的信任 。不是说不信任特区,恰恰是信任特区的表现,中央可以办,但是没有办,交给你来办,这不是信任是什么?”
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香港国安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只能在三种情形下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
王振民说:“主要是有一些案件特区根本就没有权力管的案子,比如涉及到外交,特区法院对外交、国防就没有管辖权,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另外就是有一些案件,国家安全案件都是极其复杂的,因素很多,特区可能管不了,不是说它不想管,是管不了,越复杂、越困难说明案件可能案情越重大,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应该把这个案子接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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