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南京彭宇案,主审法官应该重重处罚撒谎者”

想不到十多年前的彭宇案 , 因为驻马店车祸事件 , 又一次被最高法提溜出来 , 结果变成了靶子在那儿被网民们猛打 。最高法认为 , 其实 , 这个案子证据已经足够了 , 彭宇承认是被人撞了 , 已经形成“相撞”的关键证词 。 虽然当时没任何东西可以证明彭宇到底是被谁撞的 , 但是法官把“其他人撞彭宇”的可能性都忽略掉 , 只考虑老太太撞了彭宇 , 是合理的、合法的、正确的…… 。为了证明以上说法正确 , 最高法及其支持者都声称:当时派出所有调查笔录记录了这个说法;110指挥中心的报告显示原被告报警都是承认撞人;多年后 , 彭宇已经承认自己撞了老太太…… 。在国外 , 撒谎是很严重的罪行 , 在我国 , 撒谎有可能坏事变好事 , 因此 , 撒谎是成本很小 。比如说“彭宇已经承认自己撞了老太太” , 至今找不到“彭宇自己说”的来源 。 这个说法最早是2008年媒体采访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时 , 积极为南京法院辩护的刘书记说出来的 。 除了他的嘴 , 没有其他任何可以证明彭宇说过此话的证据 。 从2008年到现在 , 已经9年了 , 没有任何彭宇本人证实这一说法的信息 , 这个“彭宇自己承认”一直都是刘书记的空穴来风、口说无凭 , 一直都是法院系统的自说自话 。要追究撒谎 , 首先就要追究刘志伟的这个造谣撒谎 。最高法十年后刊文 , 重复了刘志伟的这个造谣撒谎 , 就算是被刘志伟欺骗了 , 也至少是个“传谣”行为 。再说所谓的“110找到了双方的报警登记 , 里面彭宇说过撞了人” 。 这个造谣就造的更荒谬!且不说110的“报警登记”不是电话录音 , 只是工作人员手写的报警情况梗概 , 和电话内容不能保证精确到具体词语都相符 , 就说这个所谓的“证据”的真实身份吧——在一审三次开庭结束后 , 彭宇提起上诉 , 在二审开庭之前 , 被“找到”的 。我国法律规定 ,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 一律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 这个“证据”从未上过法庭质证 , 没有被法庭和当事人检验过它的真实性、合法性 , 哪里有什么资格被认为是真实的“证据”!而且 , 从2007年1月4日 , 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 , 到同年9月一审结束并作出判决 , 前后8个月时间里 , 彭宇案闹得沸沸扬扬 , 媒体追踪报道和民众热烈议论 , 给了当事人和当事派出所极大的压力 。 在这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 , 南京110指挥中心看了三次开庭的戏 , 看着自己的兄弟单位——当事派出所如何因为拿不出调查笔录原件而在法庭上被动 , 都没想起来去找一下当天的报警登记表?当彭宇坚决上诉 , 要求二审全面检验一审里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时候 , 110指挥中心忽然“找到”了当天的报警记录?——而且还是人工录入的 , 不是电话录音 。南京110指挥中心明显是在拿兄弟单位和法庭耍猴嘛!又比如说那个最后被作为一审判决最重要证据的“派出所调查笔录” , 这是所谓“彭宇承认老太太撞了他”的唯一证据来源 。 判决书里只说了简单的一句“可以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就采纳了这个“调查笔录” 。 那么真相呢?首先 , 没有人拿得出当时派出所的调查笔录 。 这个笔录(原件) , 从来就没在法庭上出现过 。 经办派出所承认笔录原件已经“丢失” , 他们找了6遍都没找到 。 所以 , 一审三次开庭 , 在前两次开庭的时候 , 派出所在法庭上充分地展现了他们的无奈和痛苦 , 表示真的找不到调查笔录了 。第三次开庭的时候 , 派出所卢所长忽然出示了一份手机照片 , 表示这是自己手机拍摄的 , 照片上就是当时的调查笔录 。 要法庭把照片上的内容当作真实原件来看 。如果这个照片是真的 , 前两次开庭 , 卢所长隐瞒该重要证据不向法庭提供 , 反而表示派出所找不到调查笔录 , 那就是公然对法庭撒谎!主审的法官 , 应该重重处罚撒谎者!!!不过且慢 , 也许卢所长没撒谎——因为谁都无法找到真实调查笔录的原件 , 因此 , 根本没有办法核对这张照片里的“调查笔录”是不是真的 。 如果是假的调查笔录 , 那么卢所长之前两次庭审就没撒谎——他只是在第三次庭审提交了伪证 , 撒了一个更大的谎!主审的法官 , 应该重重处罚撒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直到今天 , 也没有人找到事发之后派出所给两位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的原件 。 按照法律规定 , 这张照片未经和原件核对无误 , 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一审判决书也承认:“案件审理期间 , 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 , 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 , 即事发后第二天 。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 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 , 没有原件可供核对 , 无法确定真实性 , 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 , 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 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 ”从一审判决书中 , 我们只看到了“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 , 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 , 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 , 应予采信 。 ”这句话 , 却没有详细说明 , “互相印证”的“有关证据”是什么 , 甚至没有说清楚 , 这句话中的“有关证据”是否包含所谓的“调查笔录照片” 。 但是毫无疑问 , 最终的判决是建立在采信照片内容的基础上的 。一审的第三次开庭 , 派出所卢所长提交该照片时 , 声称是笔录形成当时用自己的手机拍下的照片 。 但是被彭宇当场揭穿该照片由其他型号手机拍摄 。 卢所长不得不承认 , 其实照片是他用原告的警察儿子的手机拍的 , 然后转存到自己的手机里 。 在后来的媒体采访中 , 原告的警察儿子却明确承认 , 照片就是自己拍的 。 这证明卢所长公然在法庭上撒谎!主审的法官 , 应该重重处罚撒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 依据法律的规定 ,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 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由原告儿子提供的证据 , 经由非法途径(当事派出所提交法庭时 , 未出示过从原告儿子手中接收该证据的手续记录) , 以虚假证词的方式提交(当事派出所所长谎称是自己的手机拍摄) , 且没有原件可以对照核对(当事派出所声称找不到原件了)……这就是一审判决的核心证据 , 这就是“彭宇承认与人相撞”的说法的唯一证据来源 。这一严重违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证据 , 处处都透着“当事派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 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伪证…… 。按照媒体报道 , 一审法官王浩表示 , 接受该“照片”作为有效证据的理由 , 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证据类型 。 本案调取公安机关的材料 , 在原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 出警民警职务行为身份的陈述也可以认定为本案证据 。 他这种陈述是比较客观公正的 , 我们予以采信……”出警民警职务行为身份的陈述依法当然也可以认定为证据——但那是在当事民警可以确信处于中立角色的时候 。 一旦当事民警涉嫌违法违规 , 其中立性就无从谈起了 。在“当事派出所”已经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 , 从所长开始就表现出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 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伪证……的时候 , 当事派出所的民警还有什么资格可以确信处于中立角色?他们的证词还有什么资格不可置疑?一审法官 , 又凭什么把涉嫌玩忽职守、渎职、伪证……的当事派出所的民警的证词 , 当作可以信赖的证据?主审的法官 , 应该重重处罚撒谎者!!!遗憾的是 , 主审法官没有重判撒谎者!在国外 , 撒谎是很严重的罪行 , 在我国 , 撒谎有可能坏事变好事 , 因此 , 撒谎是成本很小 。 彭宇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法官在各国都是最被公民信任的人 , 选择法官时也必须是道德方面最少瑕疵的 , 威望也是最高的 , 这是因为 , 很多时候 , 法官必须是用自己的良知来断案 。 可惜的是 , 在我国 , 法官的威信还没有建立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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