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胁迫黑老大认罪被停职”,冤不冤

“法官胁迫黑老大认罪被停职” , 冤不冤新京报文 | 张晋涉事法官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 , 也违背了法律精神 。“法官胁迫黑老大认罪被停职”,冤不冤
▲法官被指“胁迫”被告人认罪 焦作中院成立调查组涉事法官停职 。“我们手指头缝里稍微漏一点 , 你子孙后代都能过 , 如果你不配合 , 那他们这辈子都不能过 , 下辈子还不能过” , 近日一篇《法官被指胁迫‘黑老大’认罪认罚”》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录音文件引发舆论关注 。 此后涉事法官刘家新称 , 上述录音不真实 , 他不可能和家属接触 。 但认罪认罚的工作肯定是要做的 , 做工作的时候一把手都在场 , 他不可能说那样的话 。6月10日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 , 当地两级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此事属实 , 该录音内容中刘家新法官的言语存在与法官职业素质不符的严重错误 , 存在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可能性 。 涉事法官已被停职 , 暂停履行法官职责 , 有关情况仍在调查中 , 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该事件引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热议 。 涉事法院在事件发生之后 , 及时作出回应 , 彰显出了其“不护犊子”、“不捂盖子”的鲜明态度 。 而涉事法官因“威胁”“黑老大”认罪认罚被停职调查 , 存在明显违背法官职业伦理之处 , 理当引起司法工作人员警惕 。首先 ,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准侧》和《法官行为规范》 , 法官在工作中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态度平和 , 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 。 这是审判中立对法官的必然要求 。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 , 其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 不得在言语和举止上侮辱、威胁、指责当事人 , 不得发表偏向于一方当事人的言论 。 否则 , 必然会让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产生“屁股坐歪”的合理怀疑 , 进而损害司法公信 。虽然是在跟被告人家属行使释明权 , 但是涉事法官“我们手指头缝稍微漏一点 , 你子孙后代都能过 , 如果说你不配合 , 他们不能过 , 这辈子不能过 , 下一辈子还不能过”的话语 , 显然极不妥当 。 这种语带威胁的话语 , 不仅有违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 , 也违背了法律精神 。更进一步讲 , 通过积极主动地承认所犯罪行来获取刑罚上较为轻缓的处罚 , 属于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 , 在侦查、公诉、审判阶段 ,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和后果 , 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该项权利 。由此 , 作为法官 , 其有权力也有责任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 实践中 , 法官也可就此向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予以释明 , 以有效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从这方面来讲 , 涉事法官刘家新向被告人家属释明认罪认罚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不妥 , 但是 , 除了言语不当之外 , 其行为也有违程序正义 。司法实践中 , 认罪认罚的操作流程主要是 , 被告人与公诉人就认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后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 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 , 法庭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 进而作出是否采纳的裁判 。公诉机关承担着督促被告人认罪认罚 , 进而请求法官采纳其量刑建议的任务 。 虽然法官享有法律释明权 , 实际上应处于中立和“观望”立场 , 不该操之过急地让被告人认罪认罚 。再者 , 公检法相互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程序 。 虽然检察机关也是与法院地位对等的国家机关 , 但在刑事诉讼中 , 其属于代替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公诉人 , 类似于“原告”身份 。 这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 , 法官要恪守中立 , 平等对待公诉机关和被告人 , 严格适用证据裁判规则 , 确保“有罪者受到惩戒 , 无罪者不受冤枉” 。可惜的是 , 涉事法官并非以中立态度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 , 却以近乎刑讯逼供的口吻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 , 相当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 , 不仅照单全收公诉机关的建议 , 甚至威胁被告人应予以配合 。 如此以来 , 涉事法官就失去了对公诉机关的制约作用 , 偏离了客观公正的中立地位 , 庭审的公正性也打了折扣 。如今 , 涉事法官被停职也是一个教训 。 此事件也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 , 保持中立态度 , 坚守“有罪则判 , 无罪放人”原则才能既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 又维护良好司法形象 。□ 张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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