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家老大|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均在万历十五年成熟和定型,原创

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 , 均在万历十五年成熟和定型
萧家老大|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均在万历十五年成熟和定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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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家老大|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均在万历十五年成熟和定型,原创】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 , 由明代官府修撰的《诸司执掌》、《皇明祖训》、《大明集礼》、《孝慈录》、《大明律》等法律典籍汇编而成的《大明会典》正式予以颁行 , 这不仅标志着作为明代基本法的律、例和会典 , 均在万历十五年这一年成熟和定型 , 而且 , 展现出明代法制的完备体系和终极样貌 , 成为封建社会法制建设的巅峰和终点 , 所以 , 万历十五年在明朝乃至整个封建社会历史上 , 具有极不寻常的法治史意义 。 智者千虑 , 终有一失 。 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他那部影响甚巨的《万历十五年》中 , 除了记述张居正、申时行、海瑞、戚继光、李贽等几个当朝关键人物外 , 并未从法律上阐释和强调这一年的特殊性 。
我国封建社会从宋代开始 , 开国之君非常注重“祖宗之法”的庄重与神圣 , 励言强调继位之君须继承沿袭先王的律典 , 这是对“祖制”的恪守、尊奉和效法 。 宋太祖赵匡胤登基坐殿不久 , 即要求子孙对“祖法”应“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 ”明太祖朱元璋则将“祖法”看得更重 。 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四月 , “诏中书编《祖训录》 , 定封建诸王国邑及官属之制” 。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五月书成 。 在此后二十多年时间里 , 朱元璋多次亲自修订《祖训录》 , 《祖训录》被明代嗣君奉为“祖宗成法” 。 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朱元璋亲手御制《大明律》后 , 明确提出群臣子孙不得随意更改 , 否则即以“变乱祖制”加以惩处 。 但顺时应变的朱元璋认为 , “法令者 , 防民之具 , 辅治之术尔 , 有经有权 。 律者常经也 , 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 。 朕御天下将三十年 , 命有司律久矣 , 何用更定?”其意是指 , 后代君王可以用汇编条例的形式因时调整修补 , 这无疑为后来制定律例留下了法定空间 。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问刑条例》正式颁布 , 这是明太祖《大诰》的升级版 , 它将众多典型案例加以梳理提炼 , 变成更具稳定性的例 , 这是对宋元两朝做法的借鉴和创新 。 从弘治五年(公元1482年)到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 , 刑部诸多官员不断上疏 , 建议在保留太祖《大诰》所定基调外 , 重新修例 , 且用例不用律 。 后由刑部尚书白昂主持删定的《问刑条例》施行长达五十年之久 。 嘉靖二十八年(公元1549年)刑部尚书喻茂坚再次请求修例 , 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刑部尚书舒化也主张重修《问刑条例》 , 恰在此时 , 礼部续修《大明会典》 , 要求各部需将历年来制定的条例整理后 , 送馆备用 , 舒化执掌的刑部 , 便借机编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与刑名相关者的事例 , 于万历十三年上奏 , 且完成“律为正文 , 例为附注”的《大明律附例》 , 一直到明末未做修改 。 由此 , 明代自洪武三十年朱元璋择《大诰》要略附于律后 , 明初期形成的“律诰合编”的法典编撰体例便演化为“律例合编” 。
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张居正为了预防新政改革“人亡政息” , 奏请万历皇帝重修《大明会典》 , 并亲自担任总裁 , 遗憾的是 , 他于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去世 , 这就是《万历十五年》一书第三章所写的“世间已无张居正” 。 张居正去世后 , 新政的反对者们大举反攻清算 , 万历皇帝除了叫停包括“考成法”和“一条鞭法”等在内的所有新政举措 , 命右谕德赵志皋、洗马赵用贤、编修杨起元、王廷撰重修《大明会典》 , 由时任首辅申时行领衔审查 , 经过两年严格审读后 , 于万历十五年正月进呈皇帝 。 自万历《大明会典》以后 , 明代法典再也没有修订 。 《大明会典》得以在万历朝最终修成 , 如果从朱元璋对后世子孙的要求来看 , 可以被看做万历皇帝的职责分内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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