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结伙制毒20公斤,酒杯投毒骗人饮……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二 )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2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郑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吕某某、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 。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得假释 。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 。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法官点评
本案吕某某、高某某2人不仅是累犯,还是毒品再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于一般累犯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对毒品再犯做出了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可见,只要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毒品犯罪时,均应从重处罚,突破了累犯关于时间和刑种的限制,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毒品再犯从严打击的精神 。在本案中,吕某某、高某某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案例4
从贩毒人员住处查扣的毒品计为贩卖数量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8年3月8日,杨某某向朴某某出售冰毒一宗,朴某某加价2000元出售给张某某 。当日,公安机关将朴某某、张某某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9.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当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在杨某某租住处内查获净重358.2克的白色晶体、净重14.8克的粉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朴某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杨某某系贩毒人员,从其住处查扣的毒品均应计为其贩卖的数量;杨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朴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
法官点评
有的贩毒分子被抓获时,为了推卸罪责,往往只承认现场起获的毒品,而对从其住处或者车上起获的毒品,一般都辩称仅仅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做贩卖之用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包括其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的毒品、为犯罪分子窝藏毒品、持有祖传、捡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当日,从其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371克,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据此法院将这部分毒品计入了杨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
案例5
零包贩卖冰毒3次0.6克获刑三年半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男,32岁 。2016年2月至7月,孙某在李沧区某小区停车场,先后3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每次均是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约0.2克 。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法官点评
零包贩毒是指通过最底层人员,将毒品化整为零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既包括熟人之间单线联络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场所公然兜售毒品,直接刺激了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是造成毒品问题蔓延的重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零包贩毒虽然是毒品犯罪的下游、末端环节, 而且零包通常只有几克,例如本案孙某贩卖每包尚不足1克,但是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依法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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