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结伙制毒20公斤,酒杯投毒骗人饮……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半岛采访人员 王洪智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3日,青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同时发布十大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
案例1
结伙制造毒品甲卡西酮达20公斤,2人被判处死缓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纠合被告人江某(2015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管某某制造甲卡西酮贩卖,杨某某、江某2人先制成半成品后运至管某某住处,由管某某负责进一步处理 。2017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管某某住处查获白色粉末17包及白色粉末1宗共重19306.8克,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且甲卡西酮含量为27.9%至50.1%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江某、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甲卡西酮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 。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江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管某某无期徒刑 。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甲卡西酮俗称“长治筋”,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属于“其他毒品” 。杨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19306.8克,数量巨大,且18份甲卡西酮鉴定含量为27.9%至50.1%,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海洛因含量在25%的参照折合率,属于纯度较高毒品 。杨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预谋用于贩卖,主观恶性大,2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
案例2
5人结伙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均被判处重刑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被告人曹某成纠集被告人曹某玲(女)、包某某、龚某某(女),从武汉市购买毒品,运回青岛市后,曹某玲、包某某、罗某某对该毒品进行称重、分包 。曹某玲根据曹某成指示将毒品贩卖给包某某等人,包某某再对外贩卖 。案发后经鉴定,曹某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2.2克,曹某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0克,包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54.4克,龚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60.2克,罗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52.14克 。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成等5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曹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玲等4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包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曹某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曹某成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曹某玲等4人被判处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
法官点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系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犯罪数额多达1000余克 。鉴于曹某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启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能参与,参与必受惩处 。
案例3
通过网络购买原料制造麻黄素,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制毒结伙制毒20公斤,酒杯投毒骗人饮……青岛中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被告人吕某某,200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高某某, 2014年6月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2017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郑某,购买原料制造麻黄素 。郑某以10.8万元出售给吕某某200公斤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 。后吕某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大量化学制剂,经检测,检验出含有麻黄素的固体5.65公斤、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04.6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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