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五 )


案例6
刘彦铄贩卖毒品案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彦铄,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 。
2019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彦铄在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卖给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 。同年10月,刘彦铄又在该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卖给周雷甲基苯丙胺约0.3克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刘彦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属情节严重 。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刘彦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涉足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被告人刘彦铄系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属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对刘彦铄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
案例7
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
——引诱他人吸毒并唆使他人共同盗窃,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火生,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
被告人邹火生系广东省化州市某村村民,意图引诱同村村民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吸毒 。2018年9月的一天,邹火生向邹某某借款购买海洛因后,当晚来到邹某某家,称吸食海洛因可消除邹某某腿部术后疼痛 。邹某某表示其不会吸毒,邹火生便将海洛因放在锡纸上加热,让邹某某吸食烤出的烟雾 。此后,邹某某遇腿部疼痛时便让邹火生购买海洛因一起吸食 。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邹火生和邹某某毒瘾发作,但无钱购买毒品 。经邹火生提议,二人潜入同村一村民家窃得一台液晶电视机 。次日,邹火生将电视机销赃得款400元,用其中100元购买海洛因,与邹某某一起吸食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火生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邹火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鉴于邹火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对邹火生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据此,对邹火生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吸毒成瘾不仅损害身体健康,高额的支出也会造成经济困境,诱使吸毒者实施盗抢等侵财犯罪 。我国刑法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没有设置数量、情节等入罪条件,故实施此类行为的一般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就是一起引诱他人吸毒后又共同实施侵财犯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邹火生以吸毒可以消除病痛为由引诱同村村民吸食海洛因,为购买毒品又唆使其共同入户盗窃财物,较为突出地体现了吸毒诱发犯罪的危害 。人民法院根据邹火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
案例8
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德胜,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在校学生 。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陈德胜为给女朋友黄某某(未成年人)庆祝生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一音乐会所的房间内容留张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 。当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陈德胜、黄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员查获 。经尿检,陈德胜及16名吸毒人员的检测结果均为氯胺酮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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