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四 )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从对方接取一个拉杆箱,在对方安排下回到国内,经多次换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并乘坐G286次列车前往山东省济南市 。同月2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列车上抓获祝浩,当场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海洛因2包,净重2063.99克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浩将毒品从缅甸携带至我国境内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祝浩对接受雇用后偷渡到缅甸等待一月之久、仅携带一个装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获取高额报酬、途中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大多选择行走山路等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又系从其携带的拉杆箱夹层中查获,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运输 。祝浩实施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鉴于其系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从宽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浩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处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无案底的年轻人从境外将毒品运回内地,此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一个新动向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无案底年轻人通过手机网络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例 。被告人祝浩为获取高额报酬,在网络上接受他人雇用走私、运输毒品,犯下严重罪行 。祝浩归案后辩解其不知晓携带的拉杆箱内藏有毒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情况不符 。人民法院根据祝浩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惩 。
案例5
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非法种植、贩卖大麻,非法利用网络论坛发布种植大麻等信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晨晨,男,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学生 。
被告人卞士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务工人员 。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晨晨提供大麻种子给其父被告人卞士磊,卞士磊遂在其工厂宿舍及家中进行种植 。自2018年1月起,卞晨晨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大麻,后经与卞士磊合谋,由卞晨晨联系贩卖并收款,卞士磊将成熟的大麻风干固化成大麻叶成品后通过快递寄给买家 。至同年10月,卞晨晨贩卖大麻至少18次共计294克,获利13530元,其中卞士磊参与贩卖至少11次共计241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卞士磊处查获大麻植株12株、大麻叶16根 。
另查明,“园丁丁”是一个从事大麻种植经验交流、大麻种子及成品买卖、传授反侦查手段等非法活动的网络论坛 。被告人卞晨晨于2015年1月7日注册账号“白振业”加入“园丁丁”论坛,系该论坛版主,负责管理内部教程板块,共发布有关大麻知识及种植技术的主题帖19个,回帖交流大麻种植技术164次 。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
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晨晨、卞士磊明知大麻是毒品而种植、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卞晨晨、卞士磊多次贩卖大麻,属情节严重,且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卞晨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涉毒品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卞晨晨、卞士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对卞晨晨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晨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卞士磊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发展迅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同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或经营管理非法论坛、直播平台等,实施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种植、贩卖大麻并利用非法论坛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例 。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种植大麻,二人配合进行贩卖,卞晨晨还长期管理传播种植大麻方法、贩卖成品大麻的非法论坛,同时犯两罪 。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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