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傅振锋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二 )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 。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傅振锋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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