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延误险骗保”怎么会有这么多“同情者”?( 二 )


三、有人认为 , 机票是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的 , 而买保险的依据是机票真实存在 。 既然航空公司在售卖航班延误险时并不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筛查 , 只要机票是真的 , 保险合同就成立 。
举个例子 , 如果某人偷了别人的一辆车开出去出了事故 , 小偷是否能以被保险的车是真的 , 事故也是真的为由 , 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 ,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这里关键的因素 , 是小偷违背了车主的意愿 , 在车主没有同意的情况下 , 使车发生了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事故 。 尽管车和事故都是真的 , 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赔偿 。
同理 , 被骗取身份信息的亲朋们没有意图乘机 , 那么按正常逻辑 , 购买机票的行为就不应该存在 , 自然也就没有后来的索赔 。 但是李某假冒他人身份 , 为了个人获益 , 违背亲朋意愿 , 强行使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乘机行为发生 , 至少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
还有人辩称 , 延误不是李某直接造成的 。 回到盗车的例子 , 假定事故不是小偷造成的 , 完全是对方车辆违反交通规则 , 难道小偷就可以免责 , 让保险公司支付吗?
就上述几条法律看 , 法院至少得判决李女士归还全部保险收益 , 而支出的费用自理 , 即使在是否满足保险诈骗罪上还有争议 , 冒用身份也足以拘留了 。 至于涉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而被刑事拘留 , 既然法律界对此类骗保是否算“虚构保险标的”还有争议 , 既没有完全肯定、也没有完全否定“虚构” , 那么警方认为其涉嫌犯罪 , 就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 并无不妥之处 。
总之 , 这个案件的根本 , 不在于李某购买延误险是不是一种凭本事挣钱的“射幸行为” , 而是在于她不使用自己的身份 , 假冒他人身份 , 违背他人意愿 , 骗取保险公司签订了他们本意肯定不会签署的合同 , 并从中受益 。
做保险的人少 , 投保的人多 。 许多人基于投保人的立场 , 总是希望一出事 , 保险公司无论如何都应该赔付;保险公司如果不赔付甚至还报警 , 就会被他们视作“你无情你残酷你无理取闹” 。 但是 , 赔不赔付是由法律和法官来裁决的 , 该赔而不赔 , 投保人应该坚决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玩弄手段不当得益 , 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
何况 , 保险公司根据正常的延误率来计算保险收费和理赔额 , 李某人为地大大增加了公司的赔偿支出 , 照此下去 , 为平衡公司的收益 , 保险公司势必要提高险种收费 , 而这些多收的钱 , 是要由以后的投保人(也可能包括眼下这些为李某辩护的网民)共同承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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