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对篡改档案、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予以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三审 。 草案三审稿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以明确 。
此前草案二审稿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规定 , 在此基础上 , 三审稿在违法行为中增加了以下情形:“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 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 , 予以撤职” 。
草案还规定 , “诬告陷害 , 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对篡改档案、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予以政务处分】针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 , 草案三审稿明确 , 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 , 恢复名誉 , 消除不良影响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 应当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 。 对此 ,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 ,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 ,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
【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对篡改档案、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予以政务处分】此外 ,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 , 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政务处分期间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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